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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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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9月3日)1955年8月12日〔55〕司建字第98号函已收到。兹答复于下:一、前华东分院1950年12月19日东法编字第925号向本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中所称的通奸案件的“被害人”,即本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对这报告的复函中所称的通奸者的配偶。二、本院上述复函中所称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之意,即下文所称:配偶不告诉(亲告)者,法院即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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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奸案件中的“被害人”和“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等问题的批复(1955年9月3日)1955年8月12日〔55〕司建字第98号函已收到。兹答复于下:一、前华东分院1950年12月19日东法编字第925号向本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中所称的通奸案件的“被害人”,即本院1951年3月27日法秘字第3365号对这报告的复函中所称的通奸者的配偶。二、本院上述复函中所称一般情况,与有配偶之人通奸,法院应以告诉为处刑条件之意,即下文所称:配偶不告诉(亲告)者,法院即可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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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1955年8月1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前政务院1953年元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4号批复中已有规定,但是那只是根据当时工作需要所做的临时规定。现随着工作的发展需要,经政务会议通过公布了带法律性质的劳动改造条例,因此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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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1955年7月14日)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一)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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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55)法行字第7972号1955年5月1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26日(55)闽法办字第670号报告悉。关于程惠菊和程惠琼溺死程立德案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后,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附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少年犯杀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请示((55)闽法办字第670号)最高人民法院:本省古田县少年程惠菊(女、12岁)、程惠琼(女、10岁)因拔草与11岁幼童程立德发生争执,惠菊将立德推到沟中后,以双手双脚压他脚部,用拳头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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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4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1957年4月30日)(一)略(二)两年多来,各地人民法院基本上执行了本院1954年9月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目前这类犯罪虽已减少,但鉴于奸淫幼女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对于祖国下一代和国家社会秩序的危害是严重的,而且一般都积有民愤,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对这种犯罪在国家的刑法未颁布以前,仍应参照本院1954年9月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继续贯彻依法从严惩治的精神。过去几年来,各地法院一般注意到严厉惩治那些淫恶成性,解放后仍奸淫幼女的伪军、政、警、特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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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1955年3月22日)各地外事处(组):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外交部自1950年12月至1954年10月曾处理过六件,准许其探视者只有1953年2月印度驻华大使馆要求探视其因精神病杀人被押的印籍馆员及1954年7月英国驻华代办处要求探视其上海被押犯人阿却(刑事犯)一案,其余四件多为政治犯案件,我皆未准其探视。为了便利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们曾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办法,并初步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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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55)法行字第4517号1955年3月18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54年12月25日法群字第1058号函请示关于徒刑缓刑其被剥夺政治权利解释等问题,经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联系,特作如下答复:一、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否公民权,除法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一般应根据法院的判决确定,即被判处者没有被宣告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应管制和剥夺其政治权利。二、关于宣告徒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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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55)法行字第510号1955年1月19日)自本院1954年9月23日发下“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后,从最近少数法院报送本院报告中看来,对什么是幼女问题,在认识上有不够明确之处。以致个别法院处理奸淫幼女案件时,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查“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的经验总结和对奸淫幼女罪犯的处刑意见”原文的一、二两段中引用了“天津赵汉城……奸淫14岁幼女达10余人”和“……如对用金钱衣物引诱14岁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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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法行字第10965号195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你院办秘发字第143号函已收悉,所说一般债务其中还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很难笼统地作肯定或否定的原则答复。至于在私人债务案件的处理上,债务人如经查明,确无偿还能力,不但在判决之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给双方作行得通的调解,即使在判决之后,如查明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时,也可向债权人说明实际情况,由债务人分期给付,或由债权人让免。如债权人仍请继续执行,应嘱其指出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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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犯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犯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法行字第10966号1954年11月5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联络部政治处:1954年10月29日关于询问贪污犯孟述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的来文收悉。贪污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执行机关管制者,管制期满,一般须执行管制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宣布解除管制,并报告同级人民法院备查。被告如在管制期间,坚持错误,不肯悔罪,执行管制的机关认为需要延长管制或应执行徒刑时,得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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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函(法行字第10547号195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1954年10月12日东法办字第5230号报告一件收悉。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治安危险分子”范围很广而且复杂,其含义不清楚,故用这一罪犯名称不很恰当。二、除反革命罪犯另有规定外,一般刑事犯应准予上诉。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请示(东法办字第5230号)最高人民法院:自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大批处理社会危险分子案件以来,因对于这类案件判处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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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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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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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未成年人杀人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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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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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外国使领馆人员或外侨要求探视其本国犯人问题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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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3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被告在缓刑期间是否受管制和有无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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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奸淫幼女案件不得以14岁为幼女年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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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般债务关系如债务人确无偿还能力是否可予中止执行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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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机关管制的贪污犯管制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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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危险分子”判刑后有无上诉权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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