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执行机关的贪污犯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法行字第10966号 1954年11月5日)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联络部政治处:
1954年10月29日关于询问贪污犯孟述光被判处,宣告,执行机关,期满后应如何处理的来文收悉。
贪污犯被判处,宣告,执行机关者,期满,一般须执行的机关首长批准,即可宣布解除,并报告同级人民法院备查。被告如在期间,坚持错误,不肯悔罪,执行的机关认为需要延长或应执行徒刑时,得提出意见,送请同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此复附: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联络部政治处关于询问对被判处执行机关的贪污犯期满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最高人民法院:
现在我部一“三反”运动中的贪污犯孟述光,孟“三反”前系华东军政委员会联络局的处长,“三反”中查出其敲诈、勒索、贪污营私共合人民币9亿9千多万元,经华东军政委员会直属机关临时人民法庭于1952年8月25日判决,“判处十年,二年,期间交由原机关。”现该犯之期间已过,类似这样的情况应如何处理,请予指示是荷。
195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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