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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判处无期徒刑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服刑时间已满七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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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已失效)(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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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1956年5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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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1956年5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问题。决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充当辩护人。但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充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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