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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调整律师受理法院指定刑事辩护案件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京司发[1994]190号)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政府,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的刑事辩护案件中,有一部分是法院指定的案件。目前指定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收费标准,是根据司法部、财政部1981年颁布的收费办法确定的。由于该收费标准制定时间较早,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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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05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期满后是否可以开除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期满后是否可以开除的复函(京劳企发字(1991)135号1991年5月15日)丰台区劳动局:你局丰劳仲字(91)33号《关于在缓刑期间工作表现不好的,期满后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收悉,经请示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现答复如下:企业职工被司法机关判刑宣告缓刑者,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缓刑期满,企业可连同其判刑前的表现,视其错误程度,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需开除的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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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06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京公法字[1988]435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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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预防抢劫现款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预防抢劫现款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京政办发[1986]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预防抢劫现款犯罪活动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去年十二月十三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预防和打击抢劫现金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要求,并规定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但是,一些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仍思想麻痹,疏于防范,没有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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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各区、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一工作。凡应该装报警装置的单位,都要积极安装,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报警装置的作用。报警装置的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由市公安局统筹安排,以利保密和便于开展工作。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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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12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81]市劳资字第284号1981年12月2日)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根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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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8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已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在被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已失效)([81]市劳资字第284号1981年12月2日)最近,不少企业询问职工在被公安、司法部门拘留、判刑后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应如何处理,经我们研究并征得市公安局、市高级法院同意,根据以往中央有关部门的有关精神,现作如下通知:一、职工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不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期间均应停发工资。经拘留审查确无问题的,凭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补发其在拘留期间的工资。二、对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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