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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3-01-08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京政发[198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各区、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一工作。凡应该装报警装置的单位,都要积极安装,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报警装置的作用。

报警装置的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由市公安局统筹安排,以利保密和便于开展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犯罪,是治安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项有效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技术预防犯罪工作更为需要。北京市从六十年代初就开始研究、设计、试制技术预防器材,先后在一些重点单位安装了声控报警设备,收效很好。如过去保存陈列珍宝的单位曾发生的两次特大盗窃案,都是由于报警器及时报警,使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十年内乱期间,技术预防工作未能推广。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一九七九年公安部召开全国刑事技术预防专业工作会议以来,加速了推广,现全市已有近千个单位安装、使用了三千九百八十三台各种报警装置。通过使用报警装置,抓获了一些正在盗窃的现行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财产。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一)缺乏深入地宣传推广和必要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技术预防犯罪的作用认识不足,应当安装报警装置的,不愿安装。(二)本市没有固定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原有三家,即北京无线电元件五厂、北京通讯设备厂和公安学校的校办工厂。几年来,共生产报警器九千多台,但由于本市缺乏统筹安排,绝大部分产品销往外地。目前,又因外地生产报警装置的工厂发展很快,而使我市产品滞销,因此,以上三家均已停产。(三)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本市。自一九七九年以来,先后有青岛、南京、上海、浙江、长春、哈尔滨、江苏、四川等十多个省市在京推销报警装置,不少产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质量次,价钱高,维修困难,不少单位不愿使用,影响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四)有些单位,特别是一些重点单位,如雍和宫、军事博物馆、首都图书馆、海军、空军的武器仓库、百货大楼、西单商场以及琉璃厂文化街等四十多个单位,急待安装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至今未得到解决。(五)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缺乏统筹安排和必要的监督管理,致使有些单位该安装的没有安装,或安装后管理不善,作用不大。

为了整顿好首都的社会治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财物,特别是贵重文物不被盗,必须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的试行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要有专人抓技术预防工作”的要求,拟由我局治安处把全市的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统一管起来,负责统一组织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试制、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工作。

二、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1、枪支、弹药库;

2、存放国家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3、银行金库;

4、陈列、储存、展出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5、爆炸物品,剧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

6、工交、财贸、商业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

7、大型商店货场、银行储蓄所以及大量钱、粮、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基层商店。

安装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地统筹安装。安装技术预防器材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开支。

凡应安装报警装置,经动员拒不安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安装。

三、考虑到报警装置,不同于一般商品,其质量好坏,安装是否得当,不仅涉及使用单位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由我局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报警器材的生产,平衡供求,统一经销、安装和维修。

本市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必须事先提供样机和技术资料,经我局治安处鉴定合格后,方准生产。本单位自行加工制造的,需经我局鉴定合格方得安装。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须经我局鉴定合格,方准在本市销售。

一些重点单位需要的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由我局刑侦技术部门研究、设计、生产,逐步安装。

为了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保密性,由我局治安处设立一个报警器材经销门市部,统一负责全市报警装置的经销、安装和维修。报警器安装后,除单位负责人和使用的工作人员外,应严格保密,把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四、建议市政规划部门,今后在现代化大型建筑设计时,即将技术预防系统纳入设计,以免事后安装,破坏建筑格局,浪费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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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198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各区、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一工作。凡应该装报警装置的单位,都要积极安装,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报警装置的作用。

报警装置的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由市公安局统筹安排,以利保密和便于开展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犯罪,是治安防范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项有效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技术预防犯罪工作更为需要。北京市从六十年代初就开始研究、设计、试制技术预防器材,先后在一些重点单位安装了声控报警设备,收效很好。如过去保存陈列珍宝的单位曾发生的两次特大盗窃案,都是由于报警器及时报警,使犯罪分子被当场抓获。十年内乱期间,技术预防工作未能推广。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一九七九年公安部召开全国刑事技术预防专业工作会议以来,加速了推广,现全市已有近千个单位安装、使用了三千九百八十三台各种报警装置。通过使用报警装置,抓获了一些正在盗窃的现行犯罪分子,保护了国家财产。

当前存在的问题是:(一)缺乏深入地宣传推广和必要的规定,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对技术预防犯罪的作用认识不足,应当安装报警装置的,不愿安装。(二)本市没有固定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原有三家,即北京无线电元件五厂、北京通讯设备厂和公安学校的校办工厂。几年来,共生产报警器九千多台,但由于本市缺乏统筹安排,绝大部分产品销往外地。目前,又因外地生产报警装置的工厂发展很快,而使我市产品滞销,因此,以上三家均已停产。(三)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本市。自一九七九年以来,先后有青岛、南京、上海、浙江、长春、哈尔滨、江苏、四川等十多个省市在京推销报警装置,不少产品未经有关部门鉴定,质量次,价钱高,维修困难,不少单位不愿使用,影响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开展。(四)有些单位,特别是一些重点单位,如雍和宫、军事博物馆、首都图书馆、海军、空军的武器仓库、百货大楼、西单商场以及琉璃厂文化街等四十多个单位,急待安装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至今未得到解决。(五)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缺乏统筹安排和必要的监督管理,致使有些单位该安装的没有安装,或安装后管理不善,作用不大。

为了整顿好首都的社会治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国家财物,特别是贵重文物不被盗,必须进一步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使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的试行规定》,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安部关于“各级公安机关刑侦技术部门要有专人抓技术预防工作”的要求,拟由我局治安处把全市的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统一管起来,负责统一组织报警装置的研究、设计、试制、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工作。

二、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1、枪支、弹药库;

2、存放国家绝密资料、档案、图纸的部位;

3、银行金库;

4、陈列、储存、展出重要文物和珍宝的场所;

5、爆炸物品,剧毒、菌种、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

6、工交、财贸、商业系统的重要物资仓库;

7、大型商店货场、银行储蓄所以及大量钱、粮、财物集中、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基层商店。

安装时,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地统筹安装。安装技术预防器材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开支。

凡应安装报警装置,经动员拒不安装的,由公安机关通知其限期安装。

三、考虑到报警装置,不同于一般商品,其质量好坏,安装是否得当,不仅涉及使用单位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由我局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有计划地组织报警器材的生产,平衡供求,统一经销、安装和维修。

本市生产报警装置的单位,必须事先提供样机和技术资料,经我局治安处鉴定合格后,方准生产。本单位自行加工制造的,需经我局鉴定合格方得安装。外地生产的报警装置,须经我局鉴定合格,方准在本市销售。

一些重点单位需要的系列性较强的报警装置,由我局刑侦技术部门研究、设计、生产,逐步安装。

为了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保密性,由我局治安处设立一个报警器材经销门市部,统一负责全市报警装置的经销、安装和维修。报警器安装后,除单位负责人和使用的工作人员外,应严格保密,把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

四、建议市政规划部门,今后在现代化大型建筑设计时,即将技术预防系统纳入设计,以免事后安装,破坏建筑格局,浪费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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