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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内部规定
05

1981-01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已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已失效)(1981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的职权是:(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二条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是: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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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1980年1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本院核准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二、适用类推定罪判刑的第一审案件,在送达判决书后,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写出书面报告连同全部诉讼案卷逐级上报本院审核。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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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已失效)(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报送死刑复核案件作如下几项规定:(一)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以及拘留、逮捕、起诉时间和现在羁押的处所;2.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包括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危害后果,以及从轻从重的情节等),认定犯罪的证据,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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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979-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四号公布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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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0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程序的决定(已失效)(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安徽省革命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经过什么程序产生的问题,决定:为适应工作需要,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省革命委员会通过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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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的复函(1958年3月21日)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我院先后接陕西省、浙江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上诉问题。查这一问题,司法部在1957年1月23日对湖南省司法厅已有批复(见附件)。我们认为司法部的批复是对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对判决不服,可以被害人的资格提起上诉。另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来文所提判决书正本应向被害人送达的意见。我们同意。附: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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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01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施行)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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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否由基层法院审查和转送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56年12月24日法研字第13122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一九五六年九月十四日办秘字第233号请示收悉。关于对人民法庭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是否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不能改判。作为程序来说,这类案件不必经过基层人民法院审查。至于是否应经过基层人民法院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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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已失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否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问题的决定(已失效)(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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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分院。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各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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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94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县法院判处死刑的犯人因病死亡是否需要复核问题的指令(刑书字第3号1949年12月5日)河北省人民法院:据你院法审字第38号呈报:高邑县在押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10月26日夜12时,因患肺结核病死亡,是否仍应复核,请核示等情。查犯人已死,该案即属终结,无再核示之必要。此令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高邑县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因病身亡是否需要复核的报告(法审字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据高邑县报告,反革命杀人犯郭士俊,于本年6月4日被判处死刑,报送太行法院复核,未奉批回,该犯忽于10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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