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8年2月14日,夏某因涉嫌受贿罪被四川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5月11日,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由省监察委向省检 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省检察院将本案移交阆中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查明:夏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88万元;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法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64万元。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詹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嫌疑人夏某,为他带去家属的问候,并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告知他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此后,詹勇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夏某了解案情,并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詹勇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 ——律师箴言
四川省纪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四川省监委对其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监察调查。
经查,夏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不报告购买投资型保险情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夏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夏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二、【争议焦点】
经过反复地讨论和充分地研究,辩论焦点集中在了以下两个方面:
控方认为夏某不符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条件,不构成自首。
辩方认为夏某虽被办案机关掌握,但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两规”措施之前,第一时间撰写多份自书材料,向办 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自首论的相关精神。
二、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控方认为被告人不符合缓刑的要求,不应判处缓刑。
辩方认为夏某还具有真诚悔罪、积极动员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在被留置前已经被两规数月、在受贿行为所涉及的案件中无枉法法裁判行为、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一般不能判处缓刑的任何情形。
三、【辩护意见】
詹勇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虽然夏某本人对《起诉书》所列明的第12笔受贿事实不提异议, 旦是辩护人基于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任的态度认为,相关证据存在一些不合情理之处。
二 、夏某虽被办案机关掌握,但在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以及未宣布“两规”措施之前,第一时间撰写多份自书材料,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 定的以自首论的相关精神。即使最终未被认定为自首,该行为也有别于一般情形的坦白,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轻处罚。
三、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一般立功,且还有可能构成立功的线索正核实,希望合议庭督促公安机关尽快核实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轻处罚。
四、夏某还具有真诚悔罪、积极动员亲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被留置前已经被两规数月、在受贿行为所涉及的案件中无枉法裁判行为、平时工作表现良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存在法律中一般不能判处缓刑的任何情形。
四、【最终结果】
被告人夏某在担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88万元;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职 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6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夏喜犯受贿罪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夏某在被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夏某认罪、悔罪且夏某的亲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夏某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影响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五、【办案体会】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犯罪的主观恶意
1、是否主动
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主动索取”和“被动收贿”。两种 主观因素定罪要求不同,“主动索取”仅要求收受贿赂即构成犯罪,而“被动收贿”则除要求接受贿赂外,还需同时具有“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和“为他人谋利益”才能够定罪。且不同的主观 情形对量刑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注重了解当事人接 受贿赂时的主观心态。
2、是否有前科
初犯、偶犯的被告人与有前科劣迹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上是有差别的。在实践中,对于有前 科的受贿人员,法院会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能增加 基准刑的10%以下的刑罚。
(二)赃物的性质
在实践中,当事人所收赃物的性质,直接影响了量刑,如当事人收受或贪污的是救灾救济款、 希望工程款等特殊用途的款项,则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会从重量刑。
(三)赃款、脏污的去向
赃款的去向实际上并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影响着量刑。对赃款赃物的处理通常能 够反映出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裴副厅长指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贿赂案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又将该财物用于公务支出和公益活动的情况,对此既不能简单因其“因公”结果而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具体采取什 么做法关键是看被告人将财物用于公务支出时是否公开了此笔财物的来源和性质。若未予公开, 则只能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由此可知,赃款、赃物的去向会影响案件的量刑。
律师感言:在法庭上,我代表客户发出声音,为他们的权益而战。我深知,这是我对法律、对公正的承诺,也是我的职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