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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说服检方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0-06-30 11:47:56 浏览:5133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编号:PM10146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W某,女,S省N市某区人,大学文化,在S市W区XX路X号与人合伙经营“某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2月27日,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2009年12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L某与朋友到C市W区XX路X号的“某酒吧”内喝酒,大约22时许,L的朋友Z某叫酒吧内的男吧员喝酒,但是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后来Z某与酒吧工作人员W发生抓扯,过后当事人W邀约来Z某某、L某某、M某等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L某刺伤,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L某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当事人W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当事W案发后,W某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律师艾述洪为王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W某,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W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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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说服检方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0-06-30 11:47:56 浏览:5133次

案件编号:PM10146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检察院不起诉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W某,女,S省N市某区人,大学文化,在S市W区XX路X号与人合伙经营“某酒吧”。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2月27日,以故意伤害被执行逮捕。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查明,2009年12月16日晚上21时许,被害人L某与朋友到C市W区XX路X号的“某酒吧”内喝酒,大约22时许,L的朋友Z某叫酒吧内的男吧员喝酒,但是吧员称工作时间不能喝酒,后来Z某与酒吧工作人员W发生抓扯,过后当事人W邀约来Z某某、L某某、M某等人在酒吧内将被害人L某刺伤,其头部、大腿、胯部多处受伤,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L某所受伤为重伤。
       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认为当事人W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法律服务

        当事W案发后,W某的父母委托了卓安团队律师艾述洪为王某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艾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和办案警官取得了联系,先后九次到看守所会见了W某,并向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申请调取了部分证据,向检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艾律师的勤勉尽责使当事人和委托人深受感动。
 

服务效果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能够争取到的最好结果就是让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艾律师做到了!公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W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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