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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1:44:46 浏览:54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CJXX小区4栋1单元302号房间内,因分配抚恤金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和抓扯后,持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的头部和右手砍伤,致使被害人多处头皮裂伤和左额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近节指远端骨折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肖某某被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描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已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7年4月14日案发当天,肖某某在明知自己的继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没有逃跑离开现场,而是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民警到来后没有拒捕行为,之后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

2、肖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伤害行为系临时起意

肖某某与其继父因为其母亲的安葬费问题发生纠纷,进而相互之间动手,在此过程中肖某某因一时冲动将其继父砍伤,属于激情犯,没有预谋,主观恶性小。

3、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应该与去其他案件有所区分

肖某某在2008年(当时肖某某只有15岁)左右与其继父共同生活,因其继父与其母亲之间的婚姻关系,使肖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形成了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多肖某某有监管教育的义务,虽然现在肖某某已经成年,肖某某的母亲已去世,但是也不能否认两人之前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肖某某的后果并不严重

肖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轻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肖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办案结果

 

艾述洪律师、李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成华区区人法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无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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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1:44:46 浏览:5487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CJXX小区4栋1单元302号房间内,因分配抚恤金的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和抓扯后,持一把菜刀,将被害人的头部和右手砍伤,致使被害人多处头皮裂伤和左额部颅骨粉碎性骨折,右手食指近节指远端骨折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经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肖某某被现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描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已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在充分取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其后,承办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2017年4月14日案发当天,肖某某在明知自己的继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的情况下,没有逃跑离开现场,而是主动在现场等待民警的到来,民警到来后没有拒捕行为,之后并如实供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

2、肖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伤害行为系临时起意

肖某某与其继父因为其母亲的安葬费问题发生纠纷,进而相互之间动手,在此过程中肖某某因一时冲动将其继父砍伤,属于激情犯,没有预谋,主观恶性小。

3、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案件应该与去其他案件有所区分

肖某某在2008年(当时肖某某只有15岁)左右与其继父共同生活,因其继父与其母亲之间的婚姻关系,使肖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形成了监护和被监护的关系,李某某在一定程度上多肖某某有监管教育的义务,虽然现在肖某某已经成年,肖某某的母亲已去世,但是也不能否认两人之前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肖某某的后果并不严重

肖某某的行为造成李某某轻伤的人身损害,后果并不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肖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办案结果

 

艾述洪律师、李川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最后成华区区人法法院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办案心得

 

对辩护律师来讲,前期工作无为重要,前期工作关系着案件的质量高低和诉讼的效果好坏,扎实的前期工作能为代理律师诉讼策略的顺利执行提供可靠保证,并对案件在诉讼阶段的胜败助一臂之力。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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