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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危险驾驶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4:01:22 浏览:495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0日22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川AX号轿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xx街办xx中街往xx广场方向行驶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驾驶三轮车的陈某某及乘客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杨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办案;

2、杨某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酒精含量 184mg/100ml 也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200mg/100ml从重处罚的标准,同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配合治疗,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

3、杨某的父亲杨荣富患肾衰竭、尿毒症晚期,同时伴随高危级的高血压病、胃溃疡活动性出血等重病,医院多次下病危通知,现在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作为家中的独子和唯一经济来源,杨某一直尽孝道对其父亲精心照顾,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该因素;

4、杨某在案发后的2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杨某也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随传随到,在社区也表现良好,也没有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由此也可以看出其对社会没有任何危险性,同时也考虑到其是初犯、偶犯,均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对杨某判处实体刑法,对其判处缓刑足以到达对其教育惩戒的作用。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出办案期限,改使一起本来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简单普通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拖延2年多的时间才移送起诉,使嫌疑人杨某对其将面临的处罚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违反了刑事诉讼及时性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虽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理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将危害后果降到最小;杨某父亲病危入院治疗,其系家中独子和唯一收入来源,再考虑到杨某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醉驾、飙车是一种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超期办案行为,使得当事人杨某在案发后的两年多才得以被起诉和审判。作为一名法律人,作为杨某的辩护人,深感程序的重要性,如果不是超期办案,一起普通的酒驾案件,何以被拖至2年以后才得以完结?对于一个正值奋斗期的年轻人来说,2年的时光实在是太宝贵了,好在本案的当事人杨某并没有被羁押,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我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审结案件。

案件结果还是相对可喜的,审判员们在仔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后,结合杨某自身的悔罪和改过表现,以及杨某父亲的病情等实际情况以后,对杨某做出了适当的惩罚,我们也相信本案当事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小心谨慎,引以为鉴,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同时,呼吁广大驾驶员,珍爱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切莫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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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危险驾驶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07 14:01:22 浏览:4950次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0日22时,被告人杨某醉酒后驾驶川AX号轿车,在成都市天府新区xx街办xx中街往xx广场方向行驶时与一辆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驾驶三轮车的陈某某及乘客唐某受伤。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4.0mg/100ml,系醉酒驾驶。

二、办案过程

李重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会见杨某,了解案件情况,并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仔细阅卷,于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审限办案;

2、杨某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酒精含量 184mg/100ml 也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200mg/100ml从重处罚的标准,同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配合治疗,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化解了危害后果。依法可从轻处罚;

3、杨某的父亲杨荣富患肾衰竭、尿毒症晚期,同时伴随高危级的高血压病、胃溃疡活动性出血等重病,医院多次下病危通知,现在华西医院住院治疗,作为家中的独子和唯一经济来源,杨某一直尽孝道对其父亲精心照顾,也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该因素;

4、杨某在案发后的2年多的时间里,虽然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是杨某也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随传随到,在社区也表现良好,也没有和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由此也可以看出其对社会没有任何危险性,同时也考虑到其是初犯、偶犯,均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再对杨某判处实体刑法,对其判处缓刑足以到达对其教育惩戒的作用。

三、辩护思路

我们总的观点是:本案侦查机关办案程序违法,严重超出办案期限,改使一起本来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的简单普通的醉酒驾驶刑事案件拖延2年多的时间才移送起诉,使嫌疑人杨某对其将面临的处罚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也违反了刑事诉讼及时性的原则,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为轻微,虽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但已对受害人进行了理赔,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将危害后果降到最小;杨某父亲病危入院治疗,其系家中独子和唯一收入来源,再考虑到杨某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偶犯,完全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办案心得

“醉驾、飙车是一种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把危险驾驶行为写入刑法,提高对这种行为处罚的力度,能够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预防犯罪行为发生。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侦查机关在办理本案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严重的超期办案行为,使得当事人杨某在案发后的两年多才得以被起诉和审判。作为一名法律人,作为杨某的辩护人,深感程序的重要性,如果不是超期办案,一起普通的酒驾案件,何以被拖至2年以后才得以完结?对于一个正值奋斗期的年轻人来说,2年的时光实在是太宝贵了,好在本案的当事人杨某并没有被羁押,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我希望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及时审结案件。

案件结果还是相对可喜的,审判员们在仔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以后,结合杨某自身的悔罪和改过表现,以及杨某父亲的病情等实际情况以后,对杨某做出了适当的惩罚,我们也相信本案当事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小心谨慎,引以为鉴,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同时,呼吁广大驾驶员,珍爱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切莫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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