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述】
2016年1月,某集团在马来西亚创建了某币,并设定相应的运营模式及收益模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即以某币网站为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缴纳会员费人民币至少3500元,便可持有500个某币并成为某币网站注册会员。会员根据购买的某币数量分为三级。某币会员是以双区金字塔形发展,每名会员按照1名上线会员发展2名下线会员的顺序组成左区、右区层级,层层下推。
2016年初,被告人W某经Z某介绍后购买某币成为会员,系某币某片区负责人。W某主要通过个别游说、组织会员参加聚会、宣讲等方式,发展被告人易某某等人为下线。
二、【辩护思路】
以无罪辩护为基础,结合罪轻辩护,田银行律师提出以下辩护要点:
(一)、本案从定性上,不宜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予以打击;
(二)、即使认定被告人W某的行为构成犯罪,也应当认定被告人W某属于;
(三)、被告人W某具有立功情节。
三、【判决结果】
二审改判二年八个月,并处6万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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