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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4-02-05 11:39:54 浏览:68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Z某、Z某1、Y某1、H某、Z某2等人经共同商议,由Z某2利用掌握的某省某系统账号,非法进入系统添加虚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安全员证”)信息,伪造“安全员证”6*本,并以每年每本1*万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租牟利。2019年底至2020年,被告人Z某、Z某1、Y某1与H某经共同商议,安排被告人Y某2等人收集、汇总身份信息,由H某指使被告人D某、Y某(本案当事人),利用掌握的某省某系统账号,非法进入系统后台添加虚假“安全员证”信息,伪造“安全员证”3**本,并以每本每年1.*万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租牟利。

        2021年初,被告人Z某、Z某1、Y某1、Z某2经共同商议,指使被告人Y某2等人PS虚假的外省“安全员证”,提交某省某系统,由Z某2、H某利用外省证书转入某省内的审批漏洞,伪造“安全员证”209本用于贩卖牟利,非法获利3**余万元。2021年6月,被告人H某指使被告人Y某利用技术手段删除以上2**本“安全员证”的审批记录。

2021年,被告人Z某3支付8*.*万元向被告人Z某1等人购买伪造的“安全员证”4*本。被告人Z某4支付5*.*万元向Z某3购买伪造的“安全员证”2*本。

         2020年11月,被告人L某指使被告人H某利用涉案系统,伪造G某、Z某5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共*本。2021年,被告人L某明知W某、Y某3等12人不符合条件,提供虚假资料申报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共1*本。期间,被告人L某还多次指使被告人H某等人非法进入涉案系统,擅自进行证书的人员调转、有效期变更等操作。Y某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二、辩护思路

1、与Z某、H某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相比,Y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应当适用减轻处罚才能恰当体现量刑均衡。

(1)从犯意发起及商议的过程中来看,Y某既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从没有参加犯意的商议,而Z某、H某等人参与了三次行为的商议,一审判决也确认上述事实,不再赘述。

(2)本案案涉事实有三笔,Y某只是被动听从H某的安排,参与了其中的第二笔和第三笔,其具体实施的破坏行为与案涉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否被实质性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但总体来看,Y某的破坏行为并非主要原因,因此,不能仅仅以Y某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犯之一就将其当然认定为主犯

(3)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多少也是本案当中认定主从犯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H某的违法所得至少在1**万元以上(具体的以合议庭查实的为准),而Y某的违法所得是确定的,就是6*万元。

(4)结合H某、Y某认罪态度的巨大差别,一审判决H某有期徒刑八年、Y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有体现量刑均衡,对Y某适用减轻处罚才能体现出两人在本罪的恰当差距。

2、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而仅仅在判项中表述“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做法系未查明基本事实,且对于Y某的量刑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予以纠正。

3、Y某当庭提交的两份构成可能立功的书面材料,请依法予以核实。

 

三、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向被告人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此外,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问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四、办理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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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詹勇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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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Z某、Z某1、Y某1、H某、Z某2等人经共同商议,由Z某2利用掌握的某省某系统账号,非法进入系统添加虚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安全员证”)信息,伪造“安全员证”6*本,并以每年每本1*万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租牟利。2019年底至2020年,被告人Z某、Z某1、Y某1与H某经共同商议,安排被告人Y某2等人收集、汇总身份信息,由H某指使被告人D某、Y某(本案当事人),利用掌握的某省某系统账号,非法进入系统后台添加虚假“安全员证”信息,伪造“安全员证”3**本,并以每本每年1.*万元至1.*万元的价格出租牟利。

        2021年初,被告人Z某、Z某1、Y某1、Z某2经共同商议,指使被告人Y某2等人PS虚假的外省“安全员证”,提交某省某系统,由Z某2、H某利用外省证书转入某省内的审批漏洞,伪造“安全员证”209本用于贩卖牟利,非法获利3**余万元。2021年6月,被告人H某指使被告人Y某利用技术手段删除以上2**本“安全员证”的审批记录。

2021年,被告人Z某3支付8*.*万元向被告人Z某1等人购买伪造的“安全员证”4*本。被告人Z某4支付5*.*万元向Z某3购买伪造的“安全员证”2*本。

         2020年11月,被告人L某指使被告人H某利用涉案系统,伪造G某、Z某5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共*本。2021年,被告人L某明知W某、Y某3等12人不符合条件,提供虚假资料申报工程师证、助理工程师证共1*本。期间,被告人L某还多次指使被告人H某等人非法进入涉案系统,擅自进行证书的人员调转、有效期变更等操作。Y某家属委托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

 

二、辩护思路

1、与Z某、H某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与作用相比,Y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应当适用减轻处罚才能恰当体现量刑均衡。

(1)从犯意发起及商议的过程中来看,Y某既不是犯意的发起者,也从没有参加犯意的商议,而Z某、H某等人参与了三次行为的商议,一审判决也确认上述事实,不再赘述。

(2)本案案涉事实有三笔,Y某只是被动听从H某的安排,参与了其中的第二笔和第三笔,其具体实施的破坏行为与案涉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是否被实质性破坏存在因果关系,但总体来看,Y某的破坏行为并非主要原因,因此,不能仅仅以Y某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犯之一就将其当然认定为主犯

(3)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多少也是本案当中认定主从犯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H某的违法所得至少在1**万元以上(具体的以合议庭查实的为准),而Y某的违法所得是确定的,就是6*万元。

(4)结合H某、Y某认罪态度的巨大差别,一审判决H某有期徒刑八年、Y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没有体现量刑均衡,对Y某适用减轻处罚才能体现出两人在本罪的恰当差距。

2、一审判决未能查明所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而仅仅在判项中表述“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的做法系未查明基本事实,且对于Y某的量刑会产生负面影响,应当予以纠正。

3、Y某当庭提交的两份构成可能立功的书面材料,请依法予以核实。

 

三、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检察院查阅案卷并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向被告人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并向被告人转达家人的嘱托。此外,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问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四、办理结果

        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后,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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