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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詹勇律师为其辩护,一审判决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7年3个月+非法拘禁罪6个月,合并执行7年6个月(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上限)

发布时间:2025-04-27 10:39:49 浏览:65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开设赌场(成立)、诈骗罪(不成立)、寻衅滋事罪(不成立)
结果:一审判决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7年3个月+非法拘禁罪6个月,合并执行7年6个月(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上限)

亮点:

  1. 成功否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指控
  2. 排除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两项重罪指控
  3. 涉案金额辩护获法院部分采纳

案件焦点:

  1. 是否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与危害性特征
  2. 开设赌场次数与涉案金额的证明标准
  3. 诈骗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边界

封面语:“通过精细化证据比对与法律适用分析,实现罪责刑相适应辩护"

二、案情简介

  1.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代某(男,60岁,民营企业家)

办案机关:成都市公安局东部XX分局侦查→XX区检察院起诉→XX区法院审理

  1. 关键时间轴

2022.9.28 赌场案发→2022.10.2 代某刑拘→2023.10 检察院起诉→2024.9 一审宣判

  1. 案件基本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代某2013-2022年间以经营的"某酒店"为据点,通过三种模式开设赌场:
① 直接组织赌场运营
② 与其他团伙合作经营
③ 出租场地收取租金
涉案总赌资超2000万元,另涉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

三、办案过程

  1. 辩护策略实施

​​阶段​​

​​控方立场​​

​​辩方策略​​

​​关键对抗点​​

​​侦查阶段​​

认定恶势力集团+三罪名

提交不构成恶势力法律意见书

组织松散性论证

​​审查起诉​​

指控6次开设赌场+诈骗设备使用

逐次分析场地租赁知情程度

代某供述与同案犯证言矛盾点梳理

​​庭审阶段​​

举证赌资流水1900万

质疑金额计算依据不足

银行流水与赌资关联性质证

  1. 核心工作

会见代某23次,制作5万余字阅卷笔录

组织专家论证会分析恶势力认定标准

对28份同案犯供述制作比对表格(示例):

​​事实争议点​​

代某供述

同案犯邓某供述

印证情况

9.28赌场是否知情

"不知情"(卷1 P24)

"共同商量"(卷2 P71)

矛盾

四、办案思路

  1. 恶势力集团辩护

​​组织特征:通过人员流动表证明赌场工作人员系临时雇佣(举证吴某等5人兼职证据)

​​行为特征:3起暴力事件均属偶发冲突(时间跨度8年+特定纠纷引发)

  1. 个罪辩护

​开设赌场罪:

对6次开设行为分类辩护:
2次主动经营(认可)
3次场地出租(证据不足)
1次顶罪嫌疑(举示2015年简阳判决书)

​诈骗罪:

电子设备购买环节:

代某未直接参与采购(无转账记录)

操作人员何某证言"未向代某演示"(补卷P31)

​​寻衅滋事罪:

事出有因:荷官被扣留引发冲突

伤情结果:仅轻微伤未达立案标准

五、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恶势力集团、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在开设赌场罪中剔除3次存疑事实,最终量刑较检察院建议降低6个月,罚金维持50万元。

六、办案心得

证据精细化运用:对28名同案犯的400余页笔录制作"言词证据矛盾对照表",发现关键证言反复

法律适用创新: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时间节点,对2015年前行为主张从旧兼从轻

当事人权益平衡:在认罪认罚协商中,通过退赃方案设计减少罚金压力

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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