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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1-20 15:04:12 浏览:326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侠某》是一款国产武侠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为成都某公司。2008 年底至 2009 年初,《侠某》玩家高某制作了专门针对该游戏的外挂辅助软件,该软件可通过对游戏进行修改,实现不同的功能。在此过程中,高某产生了销售该软件获利的想法并付诸实施。2009 年初,高某邀约《侠某》玩家尹某帮助其销售该软件,二人共同约定了获利比例。此后,高某专门负责该软件的制作及升级工作,尹某、何某二人分别向《侠某》玩家销售该软件和收款,并按约定的比例向高某汇款,后三人均被抓获。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等三人制作、销售的软件功能,必须依附在《侠某》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并通过设置键盘全局钩子将动态链接库文件注入客户端游戏进程中,从而实现若不使用该软件,就无法实现的游戏"PK"过程中自动跟随目标攻击,以及在无人操作情况下"自动打怪"、"自动捡物品"等功能。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遂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一审已经审理完毕。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了嫌疑人,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同时,承办律师在与委托人高某了解案件详情并多方搜集证据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被告人高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意见。并且在此后的庭审中,承办律师亲自参与开庭,为辩护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三、辩护思路

1、高某的行为设有修改《侠某》的应用程序,没有造成《侠某》不能运行等危害后果,因此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高某制作外挂的行为是对《侠某》程序、数据的扩展、增加,因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高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专业的法律辩护,使被告人高某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本案的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本案检察机关存在定性错误,无论是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还是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本案确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的犯罪,但是并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罪名确实指控不当,并且变更罪名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从而印证了承办律师的判断。通过办理类似案件,承办律师认为,对于这种利用计算机系统而进行的新型刑事案件应当谨慎处理,抓住案件的实质,借助现有技术资料分析案情,从而达到对案件的定性认识正确,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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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1-01-20 15:04:12 浏览:3267次

一、案情简介

《侠某》是一款国产武侠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为成都某公司。2008 年底至 2009 年初,《侠某》玩家高某制作了专门针对该游戏的外挂辅助软件,该软件可通过对游戏进行修改,实现不同的功能。在此过程中,高某产生了销售该软件获利的想法并付诸实施。2009 年初,高某邀约《侠某》玩家尹某帮助其销售该软件,二人共同约定了获利比例。此后,高某专门负责该软件的制作及升级工作,尹某、何某二人分别向《侠某》玩家销售该软件和收款,并按约定的比例向高某汇款,后三人均被抓获。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等三人制作、销售的软件功能,必须依附在《侠某》客户端游戏过程中才能实现,并通过设置键盘全局钩子将动态链接库文件注入客户端游戏进程中,从而实现若不使用该软件,就无法实现的游戏"PK"过程中自动跟随目标攻击,以及在无人操作情况下"自动打怪"、"自动捡物品"等功能。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已经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后果特别严重,遂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一审已经审理完毕。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会见了嫌疑人,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同时,承办律师在与委托人高某了解案件详情并多方搜集证据后,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被告人高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律意见。并且在此后的庭审中,承办律师亲自参与开庭,为辩护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

三、辩护思路

1、高某的行为设有修改《侠某》的应用程序,没有造成《侠某》不能运行等危害后果,因此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高某制作外挂的行为是对《侠某》程序、数据的扩展、增加,因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高某主观恶性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经过承办律师专业的法律辩护,使被告人高某获得了较轻的刑事处罚。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被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高某犯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中,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本案的嫌疑人提起公诉,在承办律师介入案件后,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本案检察机关存在定性错误,无论是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还是根据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虽然本案确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的犯罪,但是并不能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罪名确实指控不当,并且变更罪名为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从而印证了承办律师的判断。通过办理类似案件,承办律师认为,对于这种利用计算机系统而进行的新型刑事案件应当谨慎处理,抓住案件的实质,借助现有技术资料分析案情,从而达到对案件的定性认识正确,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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