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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5 10:12:48 浏览:254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底,被告人关某伙同梅某(另案处理)通过张某代理艾斯博(ICB)平台,租赁海南省海口市太平洋小区一别墅,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并成立多个小组,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寻找目标客户,拉客户进入已经设计好的微信群,采取利用微信、编造虚假美女身份、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诱导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在该集团提供的“ICB”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共骗取被害人黄某401574元、被害人崔某3160760元、被害人唐某46952元、被害人骆某6710元。其中,关某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关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定性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律师庭前认真阅卷,核查证据,查阅相关案例,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并远赴云南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发表质证意见等辅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关某的犯罪事实,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定性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关某系该诈骗案的从犯

3、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0余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2020)豫0928刑初88号,被告人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是制胜之本。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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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葛晓波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5 10:12:48 浏览:2541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底,被告人关某伙同梅某(另案处理)通过张某代理艾斯博(ICB)平台,租赁海南省海口市太平洋小区一别墅,组织被告人赵某某、刘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并成立多个小组,利用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添加好友,寻找目标客户,拉客户进入已经设计好的微信群,采取利用微信、编造虚假美女身份、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诱导被害人的信任,吸引被害人在该集团提供的“ICB”虚假投资平台上投资,共骗取被害人黄某401574元、被害人崔某3160760元、被害人唐某46952元、被害人骆某6710元。其中,关某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关某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定性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承办律师庭前认真阅卷,核查证据,查阅相关案例,积极联系被害人家属,并远赴云南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在庭审中通过发问、发表质证意见等辅助法庭查明被告人关某的犯罪事实,并向承办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1、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定性为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应当认定犯罪嫌疑人关某系该诈骗案的从犯

3、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关某参与诈骗金额为50余万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办案结果

     (2020)豫0928刑初88号,被告人关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承办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是制胜之本。作为辩护律师,如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不断去努力和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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