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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1-11-01 17:02:40 浏览:609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军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五常林业局某林场内毁坏并占用林地用于农作物种植,经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李某军涉嫌非法改变农用地(林地)毁林开垦面积为28.9亩。开垦时间为2016年以后,由于开垦水田,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指控证据:证人姚某、刘某忠、刘某国证言;被告人李某军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李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否认,辩解称其耕种的土地是在村里承包的集体土地,其中转包姚某的44亩水田村里也是同意的。

经辩护人分步骤分析:1)解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2)对比:对比要件事实和指控事实,检验指控证据是否充分。3)调查:深入地方,实地了解林农矛盾,查实土地属性。4)对抗举证:转让土地、承继种植,历史形成,非被告人开垦。

三、辩护思路

(一)、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地类不清,公诉方的举证无法认定属于某林场所有及属于林地。相反,有证据证实该地块属于集体所有并持续有效管理。

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指控证据《林权证》、某林场林班《小班调查卡片》、林相图及GIS实测拐点坐标,不能证实李某军种植的地块属于某林场的林地,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李某军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经法庭调查,案涉地块实质是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林场的争议地块。现该地块由村集体一直在行使管理权。村集体对李某军种植地块(由集体承包土地加上姚某转让土地,两部分构成),实施收费管理,并确定为村集体的“新增耕地”。对该事实,有村集体对“新增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收费票据、姚某出庭证词为证。另有某林场在姚某转让李某军之前收取承包费的票据,可证非李某军开垦。非法占有农用地必需有主观的故意。李某军接受村集体管理并正常交费,足以说明主观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

(三)、司法鉴定,不专业、不严谨、不客观,检材错误,依据错误。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李某军非法占有农用地的28.9亩。

1)司法鉴定不专业、不严谨,错误频出。鉴定1次,补充2次,补正1次,说明1次,共计5次。反复解释,相互矛盾。

2)鉴定所用检材的卫片,来源不明,不具有判读效力。鉴定所用检材的三张GPS实测拐点现场图,没有测量过程的记载,没有人签字确认,不能成为鉴定的检材,不具有科学性。

3)鉴定依据不合法。《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技术规程》不是认定严重毁损的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鉴定存在以上多处法定不能采信的情形,不能认定李某军非法占地28.9亩。

综上,从尊重历史以及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要求,应当是“一律维持现状”。林业警方的相关工作和文件要求相悖。辩护人认为本案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军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办案结果

经唐学文律师近一年的努力争取,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判决书。评判原文如下:“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案涉土地面积不清;二、李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三、案涉土地的权属不清;李某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五、办案心得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最后一句箴言:“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作为案件的辩护人,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在这期间也有律师执业权利。无法退缩,所以要不断的争取。

李某军案件,实为林业系统和村集体之间关于林地和农地权利之争的个案。林业系统对案涉土地按照林班管理,并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村集体也对农民耕种土地建立台账,甚至上报地方财政领取农业补贴。本次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多为林场的林相图、林班调查卡以及林场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及司法鉴定。由于林业公安的公权力性质,其调取的证据似乎更带有权威性。

但是作为辩护人除研读法律和认真阅卷,比对要件证据和指控证据、特别是用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等这些工作之外,还要深入基层政府和村集体,进行有益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了解行政版图、了解行政管理、了解林农矛盾的现状。俗话说“书上得到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上山下乡,多了几分辛苦,但是收获的却是一手材料。在日后的法庭上,提交所调取的客观证据,公诉人确实无法有力回击。

记得在第一次开庭前,主审法官曾建议本案是否从简审理。在说到司法鉴定时,称本地审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大多都采纳了这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辩护人和颜回复道:“我们要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此案没有那么简单,还是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事实证明,辩护人的坚持是对的。此外,本案的办案法官确实在本案的审理中,亦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几乎悉数采纳。

再次想起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奋斗的人们,就走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虽然路很漫长,但一路的牵牛花、一路的风景和见证,将留下我们坚定有力而又灿烂幸福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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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1-11-01 17:02:40 浏览:6095次

一、案情简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李某军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在五常林业局某林场内毁坏并占用林地用于农作物种植,经某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李某军涉嫌非法改变农用地(林地)毁林开垦面积为28.9亩。开垦时间为2016年以后,由于开垦水田,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指控证据:证人姚某、刘某忠、刘某国证言;被告人李某军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察检查笔录等。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李某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否认,辩解称其耕种的土地是在村里承包的集体土地,其中转包姚某的44亩水田村里也是同意的。

经辩护人分步骤分析:1)解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2)对比:对比要件事实和指控事实,检验指控证据是否充分。3)调查:深入地方,实地了解林农矛盾,查实土地属性。4)对抗举证:转让土地、承继种植,历史形成,非被告人开垦。

三、辩护思路

(一)、案涉土地的权属及地类不清,公诉方的举证无法认定属于某林场所有及属于林地。相反,有证据证实该地块属于集体所有并持续有效管理。

刑法》第342条规定【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但是指控证据《林权证》、某林场林班《小班调查卡片》、林相图及GIS实测拐点坐标,不能证实李某军种植的地块属于某林场的林地,故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李某军没有非法占有农用地的主观故意。

经法庭调查,案涉地块实质是某村民委员会和某林场的争议地块。现该地块由村集体一直在行使管理权。村集体对李某军种植地块(由集体承包土地加上姚某转让土地,两部分构成),实施收费管理,并确定为村集体的“新增耕地”。对该事实,有村集体对“新增土地”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收费票据、姚某出庭证词为证。另有某林场在姚某转让李某军之前收取承包费的票据,可证非李某军开垦。非法占有农用地必需有主观的故意。李某军接受村集体管理并正常交费,足以说明主观无非法占用的犯罪故意。

(三)、司法鉴定,不专业、不严谨、不客观,检材错误,依据错误。鉴定意见不能证实李某军非法占有农用地的28.9亩。

1)司法鉴定不专业、不严谨,错误频出。鉴定1次,补充2次,补正1次,说明1次,共计5次。反复解释,相互矛盾。

2)鉴定所用检材的卫片,来源不明,不具有判读效力。鉴定所用检材的三张GPS实测拐点现场图,没有测量过程的记载,没有人签字确认,不能成为鉴定的检材,不具有科学性。

3)鉴定依据不合法。《森林资源规划调查技术规程》不是认定严重毁损的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5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案鉴定存在以上多处法定不能采信的情形,不能认定李某军非法占地28.9亩。

综上,从尊重历史以及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红头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化解土地争议和农林用地矛盾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要求,应当是“一律维持现状”。林业警方的相关工作和文件要求相悖。辩护人认为本案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军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四、办案结果

经唐学文律师近一年的努力争取,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送达判决书。评判原文如下:“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本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理由如下:一、案涉土地面积不清;二、李某军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不清;三、案涉土地的权属不清;李某军及辩护人提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五、办案心得 

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的最后一句箴言:“人必须每天不停地开拓生活与自由,然后,才配有生活与自由的享受。”作为案件的辩护人,维护的是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在这期间也有律师执业权利。无法退缩,所以要不断的争取。

李某军案件,实为林业系统和村集体之间关于林地和农地权利之争的个案。林业系统对案涉土地按照林班管理,并建立自己的管理体系。村集体也对农民耕种土地建立台账,甚至上报地方财政领取农业补贴。本次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多为林场的林相图、林班调查卡以及林场配合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及司法鉴定。由于林业公安的公权力性质,其调取的证据似乎更带有权威性。

但是作为辩护人除研读法律和认真阅卷,比对要件证据和指控证据、特别是用司法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等这些工作之外,还要深入基层政府和村集体,进行有益的调查和收集证据,了解行政版图、了解行政管理、了解林农矛盾的现状。俗话说“书上得到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虽然上山下乡,多了几分辛苦,但是收获的却是一手材料。在日后的法庭上,提交所调取的客观证据,公诉人确实无法有力回击。

记得在第一次开庭前,主审法官曾建议本案是否从简审理。在说到司法鉴定时,称本地审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大多都采纳了这家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辩护人和颜回复道:“我们要重新鉴定,并要求鉴定人出庭。此案没有那么简单,还是要求按照普通程序公开审理”。

事实证明,辩护人的坚持是对的。此外,本案的办案法官确实在本案的审理中,亦坚持了证据裁判原则,依法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几乎悉数采纳。

再次想起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权利而奋斗的人们,就走在这条光荣的荆棘路上。虽然路很漫长,但一路的牵牛花、一路的风景和见证,将留下我们坚定有力而又灿烂幸福的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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