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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Z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发布时间:2023-11-30 09:12:22 浏览:250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国家科研人员;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国家补贴;

封面语:国家科研人员张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焦点问题,结合对骗取国家补贴案件的深刻认识,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张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某科学院下属研究所所长张某,系国务院享受津贴的科学家,省重点科研项目带头人。为了建设科研试验基地用于科研之用,在某县建立科研基地。为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研究所在当地成立了公司,法人仍为张某。公司由研究所管理、运行,水、电、网络等费用也由研究所负责支付,公司员工也是研究所管理人员,工资由研究所支付。

2012年,公司与省外某公司签订7000亩种子种植繁育意向合同,当年实际种植1000亩,在公司当地种植7000余亩。张某根据国家补贴政策(最低补贴面积不能低于3000亩),以与省外公司签订的7000亩面积意向合同(每亩补贴300元),夸大种植面积申报种子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机关仅核实当地科研基地项目,未实地验收省外种植面积的情况下,便通过了项目验收。公司从而获得国家项目补贴款210 万元后,经请示上级科学院领导,将此款全部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时隔多年后,老科学家退休,但还坚持在一手创建的科研基地里,不要任何回报,整日劳作于实验田间。

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被先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个人返还了210万元。

 

、办案过程

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唐学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唐学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出于监视居住的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唐学文律师多次联系张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唐学文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唐学文律师及时复印卷宗,并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定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按照律师辩护意见指出的卷宗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再次阅卷,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无罪交流。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总观点:根据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诈骗罪,从法律层面评价,辩护人观点是无罪,符合法定不起诉,请做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申请补贴的客观行为是公司行为,同时也是在履行研究所的公职行为,非个人行为。

2、研究所的基地建设项目真实,补贴资金未被占为己有,全部用于建设项目,未造成社会危害。

3、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为了研究所的科研建设项目。

4、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再审张某文中诈骗案【裁判要旨】“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不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指出“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及河南省高检《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有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司法政策,均可作为认定张某无罪的依据。

综上意见,指控张某诈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x号),认为张某身为国家科研人员,夸大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用于国有科研单位该科研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检领导明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完全可行。当前,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中,某检察院牢记“少捕慎诉”理念,办理案件没有“拔高”没有“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的同时,坚决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办案检察官性格硬朗,恩怨分明。首次见面,检察官就表达了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办案件,不对抗,要用法律专业的语言对话。并直接表态,张某案件虽系监察委关注案件,但强调对于科技界专家,定会公正办案。

在检委会上,部分检察官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该检察官辩法析理,坚持立场。因未能达成共识,案件呈报上级检察院。经过上级检察官的再次研究,该案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历时两三年零三天,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尘埃落定。老科学家不断的说她遇到了好人。是的,当事人遇到一个好律师,是当事人的幸运,遇到一个好的司法官,更是当事人的幸运。老科学家是幸运的,她同时遇到了好的律师和好的司法官。在检律通力协商努力下,避免了一个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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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辩护,获不予起诉。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48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亮点:国家科研人员;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

焦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国家补贴;

封面语:国家科研人员张某涉嫌诈骗罪,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介入后迅速捕捉本案焦点问题,结合对骗取国家补贴案件的深刻认识,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张某成功获不予起诉。

 

、案情简介

某科学院下属研究所所长张某,系国务院享受津贴的科学家,省重点科研项目带头人。为了建设科研试验基地用于科研之用,在某县建立科研基地。为享受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研究所在当地成立了公司,法人仍为张某。公司由研究所管理、运行,水、电、网络等费用也由研究所负责支付,公司员工也是研究所管理人员,工资由研究所支付。

2012年,公司与省外某公司签订7000亩种子种植繁育意向合同,当年实际种植1000亩,在公司当地种植7000余亩。张某根据国家补贴政策(最低补贴面积不能低于3000亩),以与省外公司签订的7000亩面积意向合同(每亩补贴300元),夸大种植面积申报种子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机关仅核实当地科研基地项目,未实地验收省外种植面积的情况下,便通过了项目验收。公司从而获得国家项目补贴款210 万元后,经请示上级科学院领导,将此款全部用于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时隔多年后,老科学家退休,但还坚持在一手创建的科研基地里,不要任何回报,整日劳作于实验田间。

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张某被先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个人返还了210万元。

 

、办案过程

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委托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组负责人唐学文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唐学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张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及时多次与张某沟通案情

唐学文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出于监视居住的张某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唐学文律师多次联系张某告知涉案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情后,唐学文律师迅速组织刑辩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群策群力,最终形成了本案的不构成犯罪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唐学文律师及时复印卷宗,并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定不构成犯罪,应作出法定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提供了不具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按照律师辩护意见指出的卷宗证据问题,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承办律师再次阅卷,并与办案检察官进行无罪交流。

 

、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总观点:根据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指控诈骗罪,从法律层面评价,辩护人观点是无罪,符合法定不起诉,请做出不起诉决定。

1、张某申请补贴的客观行为是公司行为,同时也是在履行研究所的公职行为,非个人行为。

2、研究所的基地建设项目真实,补贴资金未被占为己有,全部用于建设项目,未造成社会危害。

3、张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为了研究所的科研建设项目。

4、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再审张某文中诈骗案【裁判要旨】“项目并非虚构,而且申报后部分实施,不构成诈骗罪”、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4集《如何认定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指出“从事可享受国家补贴的农业经营开发项目,但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农业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农业经营开发的,属于农业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及河南省高检《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有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司法政策,均可作为认定张某无罪的依据。

综上意见,指控张某诈骗,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张某的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结果

某检察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2023年11月20日,某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某检刑不诉【2023】xx号),认为张某身为国家科研人员,夸大种植面积套取国家专项补贴款用于国有科研单位该科研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六、办案心得 

2020年1月18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京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处理好捕、诉与监督的关系。”最高检领导明确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科技的进步,扩大非羁押手段适用势在必行、完全可行。当前,贯彻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尤显重要,司法实践中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更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中,某检察院牢记“少捕慎诉”理念,办理案件没有“拔高”没有“凑数”。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及时有效震慑犯罪、维护防控秩序的同时,坚决做到了避免“一刀切”,机械司法和刑事打击“扩大化”。办案检察官性格硬朗,恩怨分明。首次见面,检察官就表达了我们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对承办案件,不对抗,要用法律专业的语言对话。并直接表态,张某案件虽系监察委关注案件,但强调对于科技界专家,定会公正办案。

在检委会上,部分检察官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该检察官辩法析理,坚持立场。因未能达成共识,案件呈报上级检察院。经过上级检察官的再次研究,该案终于做出不起诉决定。

此案历时两三年零三天,终于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尘埃落定。老科学家不断的说她遇到了好人。是的,当事人遇到一个好律师,是当事人的幸运,遇到一个好的司法官,更是当事人的幸运。老科学家是幸运的,她同时遇到了好的律师和好的司法官。在检律通力协商努力下,避免了一个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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