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大幅减轻量刑

发布时间:2021-11-18 12:03:29 浏览:460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要

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租赁深圳市龙岗区某工业区办公房,并雇佣多人从事苹果手机屏幕翻新业务。客户将破旧苹果手机屏幕交给许某,许某从华强北采购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配件,交给工人将客户破旧手机屏幕翻新,并收取加工费。2017年4月12日许某被抓获,当场缴获515个翻新的苹果手机屏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8万元。现场扣押的进出货单显示,其许某共计翻新各类苹果手机屏幕2278个,收取加工费13.24万元,翻新屏幕市场价值人民币为71.33万元。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办案过程

一审宣判后,许某家属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两辩护人多次会见许某,详细询问其翻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了解各种业务细节,包括其在侦查和一审阶段作出虚假供述的原因,已售货物的真实状况。同时,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最后,辩护人发现许某并非受托加工翻新手机屏,而是自己收购破旧手机屏幕,用假冒的配件翻新出售。出货单上记载的价格其实就是出售翻新屏的价格。于是,辩护人说服许某将真实情况告诉法庭,并在二审辩护词中强调,因为许某本人系独立翻新出售,涉案货品价值应以实际销售价位准。最后,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涉案货值为15.9万元,改判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四、辩护思路

本案所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无疑义,重点在于涉案货物的价值认定。因此,辩护人在二审中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许某并非受托加工手机屏,而是独立翻新并出售,其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以涉案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应以实际销售价计算。其实际销售价有现场缴获的出货单为证,且有许某多次供述佐证,足以采信。以此计算,其犯罪金额仅为15.9万元左右。

2、许某在一审期间所做受托加工的供述,是误以为作为受托方责任更轻而做的虚假供述,虽然其虚假陈述违法,也是出于人的本能反应,请求法庭不予苛责。

3、许某在一审期间并未有意逃脱,而是取保期间回家过春节,且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同意。

4、已经销售的翻新屏幕并无证据证明使用了假冒苹果商标配件,不应计算为犯罪金额。

5、许某系初犯,并非全盘制作假冒屏幕,且对翻新行为的性质确实存在认识模糊,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五、二审处理结果

二审采纳主要辩护意见,认定非法经营额为15-9万元,改判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六、办案心得

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行为模式的确定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受托加工和独立造假,在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并无区别,犯罪金额也不以加工费来计算。因此,如果查抄了出货单,记录的价格被认定为加工费,对于量刑没有意义。但如果属于假货销售价,则犯罪金额可能大幅度降低,量刑也会随之降低甚至降档。

发表评论
去登录

许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深圳华商弘道刑辩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二审大幅减轻量刑

发布时间:2021-11-18 12:03:29 浏览:4603次

一、案情简要

2016年12月开始,被告人许某租赁深圳市龙岗区某工业区办公房,并雇佣多人从事苹果手机屏幕翻新业务。客户将破旧苹果手机屏幕交给许某,许某从华强北采购假冒的苹果手机屏幕配件,交给工人将客户破旧手机屏幕翻新,并收取加工费。2017年4月12日许某被抓获,当场缴获515个翻新的苹果手机屏幕,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8万元。现场扣押的进出货单显示,其许某共计翻新各类苹果手机屏幕2278个,收取加工费13.24万元,翻新屏幕市场价值人民币为71.33万元。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三、办案过程

一审宣判后,许某家属委托辩护。接受委托后,两辩护人多次会见许某,详细询问其翻新业务的运作模式,了解各种业务细节,包括其在侦查和一审阶段作出虚假供述的原因,已售货物的真实状况。同时,辩护人仔细研究案卷材料。最后,辩护人发现许某并非受托加工翻新手机屏,而是自己收购破旧手机屏幕,用假冒的配件翻新出售。出货单上记载的价格其实就是出售翻新屏的价格。于是,辩护人说服许某将真实情况告诉法庭,并在二审辩护词中强调,因为许某本人系独立翻新出售,涉案货品价值应以实际销售价位准。最后,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涉案货值为15.9万元,改判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四、辩护思路

本案所涉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无疑义,重点在于涉案货物的价值认定。因此,辩护人在二审中主要从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许某并非受托加工手机屏,而是独立翻新并出售,其非法经营数额不应以涉案货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而应以实际销售价计算。其实际销售价有现场缴获的出货单为证,且有许某多次供述佐证,足以采信。以此计算,其犯罪金额仅为15.9万元左右。

2、许某在一审期间所做受托加工的供述,是误以为作为受托方责任更轻而做的虚假供述,虽然其虚假陈述违法,也是出于人的本能反应,请求法庭不予苛责。

3、许某在一审期间并未有意逃脱,而是取保期间回家过春节,且已经经过公安机关同意。

4、已经销售的翻新屏幕并无证据证明使用了假冒苹果商标配件,不应计算为犯罪金额。

5、许某系初犯,并非全盘制作假冒屏幕,且对翻新行为的性质确实存在认识模糊,主观恶性小,请求法庭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五、二审处理结果

二审采纳主要辩护意见,认定非法经营额为15-9万元,改判许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

六、办案心得

办理假冒注册商标案,犯罪行为模式的确定对于案件处理结果有较大的影响,受托加工和独立造假,在司法实践中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并无区别,犯罪金额也不以加工费来计算。因此,如果查抄了出货单,记录的价格被认定为加工费,对于量刑没有意义。但如果属于假货销售价,则犯罪金额可能大幅度降低,量刑也会随之降低甚至降档。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