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C某某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其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93万元,被告人C某某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65.6050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C某某对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发表意见,承办律师认为其涉案金额中的部分金额系向亲友借款,应该罪金额中予以扣除,就该方面提交了自己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被告人C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部分金额系向亲友借款,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四、办案结果
(2016)湘XX刑初XX号
被告人C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六年,并处人民币五十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于公共经济类犯罪,涉案金额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标准,除此之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退赔及谅解情况等量刑情节,尽量争取对被告人最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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