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吴某1(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陈某商议后,在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出资注册成立合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某九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天某公司”),通过采取电话邀约、虚假宣传等方式,以向投资人出售纪念钞、理财产品等为名,非法集资,先后骗取投资人李某1、夏某1(6820元)、袁某(7160元)、李某2(28680元)、沈某(15900元)、杨某1(14600元)、代某1(29800元)、廖某(43930元)、谢某(77880元),合计人民币224770元。
二、办案过程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7]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涉嫌犯,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
三、辩护思路
对被告人陈某构成集资诈骗罪的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陈某因借钱给吴某1后转为投资而参与其中,情节较轻,现认罪、悔罪,并退赔了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款项,又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陈某向本院交纳的退赔款人民币224770元,依法发还被害人李某1、夏某16820元、袁某7160元、李某228680元、沈某15900元、杨某114600元、代某129800元、廖某43930元、谢某77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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