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庭立方合肥律师胡瑾作为受害人代理人成功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3-04-03 20:19:58 浏览:3119次 案例二维码

自首是杀人犯的免死金牌吗?自首就能保命吗?不一定!      

                                                            ——胡瑾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办理一起故意杀害案

      自首是免死金牌吗?有自首情节就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罚吗?自首就能保命吗?不一定!在本起故意杀人案中,尽管被告人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但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罪大恶极的自首行为的动机表示极大质疑,也引起了法官的关注。

      2022年8月,在安徽省合肥市某县的一个乡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事件,起因是邻里之间口角之争,争吵之际被告人L某某直接拿起手中锄头对着被害人谈某某的头部重击了三次,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被害人的儿子找到我们,心情很是沉重。原来,两年前被告L某某就曾对其母亲谈某某下过狠手,当时家人为了不激化邻里矛盾选择了谅解被告,被告人最终被判缓刑。时隔两年,被告人L某某又再次对其母亲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一味忍让换不来罪犯醒悟,换来的却是恶人对母亲生命残忍地剥夺。被害人家属表示这次不会再让步,并委托我们做代理律师,将罪犯绳之以法,给逝世的母亲一个交代。

      听完家属的诉说,我们又仔细翻阅卷宗,并检索了相关法条。发现类似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法院一般都会判处无期、有期徒刑较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我们还是决定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意见,

一.受害人的代理意见:

1、结合被告的客观行为和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犯罪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2、被告L某某有犯罪前科,系再犯,判决后其行为变本加厉,没有悔罪,人身危险性大;被害人倒地后L某某没有及时救助,依据上述事实应对被告从严处罚。

3、被告L某某恶意利用自首情节多次为自己开脱罪责,主观上毫无悔意和认罪表现,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且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4、本案L某某不属于激情犯罪,亦不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犯罪。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触及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第二,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

第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代理人反驳辩护人的意见

       对方提出的前两个辩护要点对我们而言比较容易推翻,我们更想要动摇和突破的是,被告是否构成自首。构成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两个要件,而在我们看来,

      首先,被告虽有形式上的自动投案,但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单纯是因为心生悔意。为什么这样说呢,本案中,L某某有故意伤害罪前科,当时其本人也是报警自首,法官考虑了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给予其宽大处理。然而,这样的宽容政策并没有感化L某某。时隔几年,L某某在实施残暴的杀人行为后又企图通过报警自首获得法律宽大处理。之前的自首已经让L某某尝到甜头,所以L某某认为这次还可以利用自首情节为自己开脱罪责。这样的自首动机根本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

       其次,L某某对犯罪事实未进行如实供述,供述前后矛盾,编造虚假事实,不认错认罪且态度强硬恶劣。

       具体如下:1、L某某在归案后做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就编造谈某某在案发当时拿手机给自己拍摄视频,经侦查人员对手机内容检查并未发现L某某所说的视频。

2、L某某编造当时自己被谈某某捶打胸口致吐血,且在进看守所之前侦查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体检,但卷宗中对L某某的人身检查情况显示L某某胸部并没有伤痕。且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日就带着L某某去安徽省某县中医院进行体检,一切正常。

第3、L某某当庭编造自家的鸡被打死了三只的事实,依旧试图把引发矛盾的责任转嫁给被害人,但是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并未见到所说的三只鸡。

4、L某某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公诉人讯问L某某案发当天有没有见到谈某某,案发时是否与谈某某争吵,是否打了谈某某,L某某均翻供说没有。

       综上,L某某无论是庭审前还是庭审中都在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算自首。但综合卷宗材料和被告人当庭供述情况来看,本案不具备自首的两个要件,不成立自首。

       合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L某某持锄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L某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被告人L某某曾因故意伤害致被害人T某某轻伤一级,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本案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故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根据L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L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书还是认可了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但是法官也同时说到,被告虽有自首情节,但是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以严惩。   

       尽管在本案中我们尚无法直接推翻被告构成自首的事实,但至少可以在法官面前对自首的事实予以反驳,而不会因机械的法条和惯用的自首情节选择缄默不语,一旦我们提出对构成自首的质疑,就算法官没有直接支持我们的主张,但是有了自由心证也是好的,也让我们看到宽严相济政策也不是一味地宽纵。

发表评论
去登录

庭立方合肥律师胡瑾作为受害人代理人成功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23-04-03 20:19:58 浏览:3119次

自首是杀人犯的免死金牌吗?自首就能保命吗?不一定!      

                                                            ——胡瑾律师作为受害人代理人办理一起故意杀害案

      自首是免死金牌吗?有自首情节就一定能得到从宽处罚吗?自首就能保命吗?不一定!在本起故意杀人案中,尽管被告人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但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罪大恶极的自首行为的动机表示极大质疑,也引起了法官的关注。

      2022年8月,在安徽省合肥市某县的一个乡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事件,起因是邻里之间口角之争,争吵之际被告人L某某直接拿起手中锄头对着被害人谈某某的头部重击了三次,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被害人的儿子找到我们,心情很是沉重。原来,两年前被告L某某就曾对其母亲谈某某下过狠手,当时家人为了不激化邻里矛盾选择了谅解被告,被告人最终被判缓刑。时隔两年,被告人L某某又再次对其母亲做出如此残忍的行为。一味忍让换不来罪犯醒悟,换来的却是恶人对母亲生命残忍地剥夺。被害人家属表示这次不会再让步,并委托我们做代理律师,将罪犯绳之以法,给逝世的母亲一个交代。

      听完家属的诉说,我们又仔细翻阅卷宗,并检索了相关法条。发现类似邻里纠纷引发的杀人案,法院一般都会判处无期、有期徒刑较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我们还是决定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意见,

一.受害人的代理意见:

1、结合被告的客观行为和杀人的主观故意,被告犯罪行为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2、被告L某某有犯罪前科,系再犯,判决后其行为变本加厉,没有悔罪,人身危险性大;被害人倒地后L某某没有及时救助,依据上述事实应对被告从严处罚。

3、被告L某某恶意利用自首情节多次为自己开脱罪责,主观上毫无悔意和认罪表现,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且未如实供述自身罪行。

4、本案L某某不属于激情犯罪,亦不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犯罪。

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触及罪名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第二,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引发具有过错。

第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自首。

三、代理人反驳辩护人的意见

       对方提出的前两个辩护要点对我们而言比较容易推翻,我们更想要动摇和突破的是,被告是否构成自首。构成自首需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两个要件,而在我们看来,

      首先,被告虽有形式上的自动投案,但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单纯是因为心生悔意。为什么这样说呢,本案中,L某某有故意伤害罪前科,当时其本人也是报警自首,法官考虑了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给予其宽大处理。然而,这样的宽容政策并没有感化L某某。时隔几年,L某某在实施残暴的杀人行为后又企图通过报警自首获得法律宽大处理。之前的自首已经让L某某尝到甜头,所以L某某认为这次还可以利用自首情节为自己开脱罪责。这样的自首动机根本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

       其次,L某某对犯罪事实未进行如实供述,供述前后矛盾,编造虚假事实,不认错认罪且态度强硬恶劣。

       具体如下:1、L某某在归案后做的多次讯问笔录中就编造谈某某在案发当时拿手机给自己拍摄视频,经侦查人员对手机内容检查并未发现L某某所说的视频。

2、L某某编造当时自己被谈某某捶打胸口致吐血,且在进看守所之前侦查人员没有对其进行体检,但卷宗中对L某某的人身检查情况显示L某某胸部并没有伤痕。且侦查人员于案发当日就带着L某某去安徽省某县中医院进行体检,一切正常。

第3、L某某当庭编造自家的鸡被打死了三只的事实,依旧试图把引发矛盾的责任转嫁给被害人,但是现场勘验笔录等材料并未见到所说的三只鸡。

4、L某某前后供述存在矛盾。公诉人讯问L某某案发当天有没有见到谈某某,案发时是否与谈某某争吵,是否打了谈某某,L某某均翻供说没有。

       综上,L某某无论是庭审前还是庭审中都在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算自首。但综合卷宗材料和被告人当庭供述情况来看,本案不具备自首的两个要件,不成立自首。

       合肥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L某某持锄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L某某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构成自首。

      被告人L某某曾因故意伤害致被害人T某某轻伤一级,缓刑考验期届满后,仍不思悔改,又犯本案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故虽有自首情节,但其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根据L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L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书还是认可了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但是法官也同时说到,被告虽有自首情节,但是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以严惩。   

       尽管在本案中我们尚无法直接推翻被告构成自首的事实,但至少可以在法官面前对自首的事实予以反驳,而不会因机械的法条和惯用的自首情节选择缄默不语,一旦我们提出对构成自首的质疑,就算法官没有直接支持我们的主张,但是有了自由心证也是好的,也让我们看到宽严相济政策也不是一味地宽纵。

发表评论
去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