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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他人违规收购电缆线,经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史文科、满静律师不懈努力,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4:18 浏览:335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周某父亲周某1一直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务,周某毕业后,便跟随父亲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工作。2019年12月到2021年4月间,李某某谎称其有亲戚在电力局工作,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旧电缆可以出售给周某1。后李某某6次主动上门,以该理由向周某1共计销售电缆铜线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有2次因周某1不在废品收购站,李某与周某1联系好后,由周某代为收购。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与周某1联系,周某并不知晓真实情况,仅是受周某1委托,帮助收购电缆铜线,参与次数仅2次且涉案金额小,周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本罪。此外,周某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后经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做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待商榷。

1、主观上,周某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李某某所处理电缆是盗窃所得。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案中,周某显然并不知情。

2、结合交易方式,周某也不应当知道李某某处理电缆线系非法所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收购价格、收购形式、销售地点,仓储地点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客观上,周某并未实施任何窝藏、隐匿的行为,其收购电缆线系正常商业行为。

周某1负责与李某某联络、收购、售卖工作,周某仅是在周某1在场时辅助帮忙装卸、剥皮、过称,若周某1不在场,则是受其指示进行收购。以上工作均是正当营业工作,在收购电缆线后,周某也仅是将电缆线继续留存在废品收购站,未有任何窝藏、隐匿的行为,均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综上,周某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李某某所处理电缆是盗窃所得,客观上周某仅实施正常收购电缆线的商业行为,无任何窝藏、隐匿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恳请检察机关慎重考量。

(二)辩护人不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周某的犯罪数额。

1、周某并无犯罪故意,仅是受周某1指示从事其收购电缆线的辅助工作,周某不应对周某1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关于周某是否构成本罪,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严重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1)本案价格认定中心并未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程序,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检材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存疑。

(2)本案案卷并未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无法确认委托情况。

(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市场调查,其认定价格标准合理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严重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3、辩护人认为,若周某构成犯罪,也应仅对个人单独收购电缆线的数额负责,该数额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可以查证的周某单独收购电缆线的涉案数额仅为第5、6笔,共计7070元。若周某构成犯罪,则应仅对该两笔数额负责,其犯罪数额小。

(三)即使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辩护人认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较轻,应为从犯

2、周某已自愿全部退回违法所得。

3、周某未掌管财务,并不知晓获利情况,其主观恶性小。

交易价格由周某1制定,支付、售卖的财务均由周某1掌管,周某并不知晓获利情况,亦无获取利益的主观犯意,其主观恶性小。

4、周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5、周某构成坦白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周某做不起诉处理,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方式。

周某并无犯罪主观故意,其受周某1指示从事相关工作,犯罪数额小、并未获利,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退赔退赃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周某作不起诉处理。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仅要深谙各个罪名的构成,此罪、彼罪的区别,也要时刻掌握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精神的变化。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一方面源于办案律师对罪名把握及对现有刑事司法精神的理解;另一方面源于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不懈沟通。

史文科、满静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法,注重理法融通。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史文科、满静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奉法扬鞭,勇往直前,时刻铭记刑辩人的初衷,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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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他人违规收购电缆线,经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史文科、满静律师不懈努力,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10:04:18 浏览:3351次

一、案情简介

周某父亲周某1一直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务,周某毕业后,便跟随父亲从事废旧物品收购工作。2019年12月到2021年4月间,李某某谎称其有亲戚在电力局工作,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旧电缆可以出售给周某1。后李某某6次主动上门,以该理由向周某1共计销售电缆铜线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有2次因周某1不在废品收购站,李某与周某1联系好后,由周某代为收购。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介入本案,作为其辩护人。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但是,辩护人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去人民检察院阅卷。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审查,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系与周某1联系,周某并不知晓真实情况,仅是受周某1委托,帮助收购电缆铜线,参与次数仅2次且涉案金额小,周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本罪。此外,周某有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符合不起诉条件。后经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后,承办法官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辩护思路

周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做不起诉处理。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待商榷。

1、主观上,周某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李某某所处理电缆是盗窃所得。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案中,周某显然并不知情。

2、结合交易方式,周某也不应当知道李某某处理电缆线系非法所得。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所得报酬、收购价格、收购形式、销售地点,仓储地点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客观上,周某并未实施任何窝藏、隐匿的行为,其收购电缆线系正常商业行为。

周某1负责与李某某联络、收购、售卖工作,周某仅是在周某1在场时辅助帮忙装卸、剥皮、过称,若周某1不在场,则是受其指示进行收购。以上工作均是正当营业工作,在收购电缆线后,周某也仅是将电缆线继续留存在废品收购站,未有任何窝藏、隐匿的行为,均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综上,周某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李某某所处理电缆是盗窃所得,客观上周某仅实施正常收购电缆线的商业行为,无任何窝藏、隐匿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恳请检察机关慎重考量。

(二)辩护人不认可侦查机关认定的周某的犯罪数额。

1、周某并无犯罪故意,仅是受周某1指示从事其收购电缆线的辅助工作,周某不应对周某1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

关于周某是否构成本罪,前文已有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2、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严重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1)本案价格认定中心并未进行实物查验、核实或者勘验程序,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检材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存疑。

(2)本案案卷并未提供《价格认定协助书》,无法确认委托情况。

(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市场调查,其认定价格标准合理性无法确认。

综上所述,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严重违法,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

3、辩护人认为,若周某构成犯罪,也应仅对个人单独收购电缆线的数额负责,该数额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可以查证的周某单独收购电缆线的涉案数额仅为第5、6笔,共计7070元。若周某构成犯罪,则应仅对该两笔数额负责,其犯罪数额小。

(三)即使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周某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 

1、辩护人认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社会危害较轻,应为从犯

2、周某已自愿全部退回违法所得。

3、周某未掌管财务,并不知晓获利情况,其主观恶性小。

交易价格由周某1制定,支付、售卖的财务均由周某1掌管,周某并不知晓获利情况,亦无获取利益的主观犯意,其主观恶性小。

4、周某一向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5、周某构成坦白且认罪态度良好。

(四)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周某做不起诉处理,是合法合理合情的处理方式。

周某并无犯罪主观故意,其受周某1指示从事相关工作,犯罪数额小、并未获利,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认罪、退赔退赃等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

四、办案结果

检察院对周某作不起诉处理。

五、办案心得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仅要深谙各个罪名的构成,此罪、彼罪的区别,也要时刻掌握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司法精神的变化。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不起诉的良好结果,一方面源于办案律师对罪名把握及对现有刑事司法精神的理解;另一方面源于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的不懈沟通。

史文科、满静律师一直秉承着专注刑事,精研刑法,注重理法融通。在刑辩的道路上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在未来的刑事专业化道路上,史文科、满静律师会继续不忘初心,奉法扬鞭,勇往直前,时刻铭记刑辩人的初衷,为自由而辩,为生命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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