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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袭警罪不予起诉案例-侦查实验在辩护中的反向适用

发布时间:2023-05-24 14:33:39 浏览:468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上海正值疫情最严重的日子,人们都被封控在家中。当事人黎某在家中被封控多日,因为担心汽车长时间不启动,其擅自违反小区足不出户的防疫要求离开家门前往小区停车位发动汽车。后其在小区活动时候被小区工作人员劝阻回家,但是其不听劝,直到民警到场后将黎某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黎某与民警发生冲突,事后民警右手手腕受伤。2022年7月15日,黎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0日,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院;2022年11月10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

二、办案过程

2022年5月上海封控一结束,团队与黎某立刻达成委托协议,解文清律师正式介入案件。以下,是律师介入全过程:

(一)在公安侦查阶段:

1、第一,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由于黎某尚未被刑事拘留,而是被取保在家,因此,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即是与黎某了解整个案件经过并制作详细笔录,将笔录中对于当事人有力辩点提炼出来形成初步辩护意见。

2、第二,因为当事人是一名女性其在与民警发生冲突后情绪十分激动,所以事后在辩护人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当事人对于一些关键细节问题无法提供确切真实回答。辩护人陪同当事人多次来到案发小区进行实地走访,通过对现场走访进一步帮助当事人如实还原案发过程,也正是在实地走访过程后,当事人向辩护人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对民警有撕咬行为。

3、第三,辩护人与办案单位、受伤民警积极沟通,向受伤民警提出歉意,对于给民警伤害的愿意提供补偿,但是最后当时公安内部政策原因,没有取得谅解书。

(二)在检察院移动起诉阶段:

1、首先,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定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从而及时了解案件流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对案卷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以求全面、真实的把握整个案件情况。

2、 其次,辩护人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于案件看法,开始承办检察官以其还未阅卷为由拒绝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辩护人始终没有放弃联系,在第三次通电话后听取辩护人的观点。

3、再次,辩护人在观看案发视频后,确认当事人没有撕咬民警行为。随即辩护人让当事人去制作一副1:1比例的牙齿模型和一个成年男子右手的塑胶模型提交给检察院,经过承办检察官同意后,辩护人使用上述制作模型当场面向检察官模拟当事人撕咬民警过程。事实上通过实验证明以当事人口腔大小是无法咬到民警手部受伤部位,以及当事人牙齿咬出牙痕与民警受伤的痕迹明显不同。从而辩护人通过实验重新构建一个对于当事人有利事实,从而彻底推翻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4、最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并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希望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三、辩护思路

1、与当事人确定委托关系后,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帮助当事人回忆案发过程,从中提炼出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辩点;

2、对于有现场的案件一定要实地勘查,一方面让辩护人能更直观了解案情,另一方面为之后寻找目击证人做铺垫;

3、辩护人要耐心定期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要第一时间阅卷,最好是抢在承办检察官阅卷之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将对于当事人的观点灌输给承办检察官;

4、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摄录案发经过的视频;

5、向检察院申请模拟案发过程,从事实上推翻指控;

 

四、办案结果

本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黎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陈瑞华教授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那么,辩护律师要想达到为生命和自由有效辩护的目的,辩护人的工作重心应当前移至法庭庭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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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袭警罪不予起诉案例-侦查实验在辩护中的反向适用

发布时间:2023-05-24 14:33:39 浏览:4687次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上海正值疫情最严重的日子,人们都被封控在家中。当事人黎某在家中被封控多日,因为担心汽车长时间不启动,其擅自违反小区足不出户的防疫要求离开家门前往小区停车位发动汽车。后其在小区活动时候被小区工作人员劝阻回家,但是其不听劝,直到民警到场后将黎某强制带离现场,在强制带离过程中,黎某与民警发生冲突,事后民警右手手腕受伤。2022年7月15日,黎某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2年10月10日,黎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至检察院;2022年11月10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

二、办案过程

2022年5月上海封控一结束,团队与黎某立刻达成委托协议,解文清律师正式介入案件。以下,是律师介入全过程:

(一)在公安侦查阶段:

1、第一,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由于黎某尚未被刑事拘留,而是被取保在家,因此,辩护人的首要任务即是与黎某了解整个案件经过并制作详细笔录,将笔录中对于当事人有力辩点提炼出来形成初步辩护意见。

2、第二,因为当事人是一名女性其在与民警发生冲突后情绪十分激动,所以事后在辩护人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当事人对于一些关键细节问题无法提供确切真实回答。辩护人陪同当事人多次来到案发小区进行实地走访,通过对现场走访进一步帮助当事人如实还原案发过程,也正是在实地走访过程后,当事人向辩护人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对民警有撕咬行为。

3、第三,辩护人与办案单位、受伤民警积极沟通,向受伤民警提出歉意,对于给民警伤害的愿意提供补偿,但是最后当时公安内部政策原因,没有取得谅解书。

(二)在检察院移动起诉阶段:

1、首先,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定期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从而及时了解案件流程。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对案卷材料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以求全面、真实的把握整个案件情况。

2、 其次,辩护人在阅卷后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提出对于案件看法,开始承办检察官以其还未阅卷为由拒绝听取辩护人意见,但是辩护人始终没有放弃联系,在第三次通电话后听取辩护人的观点。

3、再次,辩护人在观看案发视频后,确认当事人没有撕咬民警行为。随即辩护人让当事人去制作一副1:1比例的牙齿模型和一个成年男子右手的塑胶模型提交给检察院,经过承办检察官同意后,辩护人使用上述制作模型当场面向检察官模拟当事人撕咬民警过程。事实上通过实验证明以当事人口腔大小是无法咬到民警手部受伤部位,以及当事人牙齿咬出牙痕与民警受伤的痕迹明显不同。从而辩护人通过实验重新构建一个对于当事人有利事实,从而彻底推翻公安机关指控事实。

4、最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提出不予起诉的意见并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希望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

 

三、辩护思路

1、与当事人确定委托关系后,及时与当事人联系,帮助当事人回忆案发过程,从中提炼出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辩点;

2、对于有现场的案件一定要实地勘查,一方面让辩护人能更直观了解案情,另一方面为之后寻找目击证人做铺垫;

3、辩护人要耐心定期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案件进程。在知道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后,要第一时间阅卷,最好是抢在承办检察官阅卷之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将对于当事人的观点灌输给承办检察官;

4、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摄录案发经过的视频;

5、向检察院申请模拟案发过程,从事实上推翻指控;

 

四、办案结果

本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黎某不起诉。 

办案心得 

    陈瑞华教授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那么,辩护律师要想达到为生命和自由有效辩护的目的,辩护人的工作重心应当前移至法庭庭审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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