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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因场外配资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苏镜祥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3-05-25 17:37:59 浏览:1698次 案例二维码

案件焦点:

高风险的场外配资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至此案件后,场外配资都成了高刑事风险行为,四川的典型案例了。最后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信息:

案件时间:2019年

罪名:合同诈骗罪

办案机关: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检察院

当事人:X某

基本案情:

2018年 6 月至9 月,小万伙同小何等人,虚构某某证券成都第四营业部负责人身份和履约能力,以低于配资市场的借款利息(年化10%)提供证券交易配资资金,让被害人使用非法的分仓账户,利用空壳的云南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了1500万股票配资借款合同,再放大配资杠杆,以更低的本金配置更高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

关键来了,受害者小宋因亏损达到保证金的30%的实际预警线后,要求犯罪嫌疑人X某追加保证金。犯罪嫌疑人X某在明确不会追加任何资金的同时,却以此为由,让犯罪嫌疑人小万及被害人追加100万元保证金。2018年10月14曰,犯罪嫌疑人X某在收到被害人转入的100万元保证金后,将其全部非法占有,用于满足自己网络赌博的不良嗜好和酒吧、夜场等高消费,却对犯罪嫌疑人小万和被害人谎称是因主账户爆仓无法结算和退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S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X某通搞赌博的资金就高达1200万元。

 

律师辩护思路:

这案子真的开了好多次研讨会啊好多次(捶地)

侦查机关认定X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在法律性质上,本案系场外配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X某的涉案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的涉案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X某在配资业务一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事实认定有误。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对450万保证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本案中,X某本人不可能对客户资金亏损的危害结果的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在案证据显示,X某在配资业务过程中有确实履约的行为。

(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对100万保证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在平仓后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行为上,X某有积极不断沟通和协商赔偿的行为。在主观上,在X某的前后多次一致的供述可以证实X某积极不断沟通和协商并表达赔偿的意愿。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具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一,在配资业务过程中,X某在收取保证金的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整个配资业务中都有有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行为。

第二,关于不显示真实的警戒线与平仓线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虽然实际的警戒线与平仓线与约定的不一致,但是实际上足额完成了约定的配资,能以此证明X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关于强行平仓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X某在安排小宋的风控人员在强行平仓,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本案如果认定为合同诈骗将无法认定诈骗的具体对象和诈骗金额

(一)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困难

(二)合同诈骗具体对象认定的困难

四、X某的涉案行为是场外配资中民事转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X某作为股票配资业务中的中介与小万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与小宋之间形成股票配资合同关系。

(二)本案X某的行为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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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因场外配资涉嫌合同诈骗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苏镜祥律师、杨璇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3-05-25 17:37:59 浏览:1698次

案件焦点:

高风险的场外配资投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件结果:

至此案件后,场外配资都成了高刑事风险行为,四川的典型案例了。最后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刑十年。

案件信息:

案件时间:2019年

罪名:合同诈骗罪

办案机关: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检察院

当事人:X某

基本案情:

2018年 6 月至9 月,小万伙同小何等人,虚构某某证券成都第四营业部负责人身份和履约能力,以低于配资市场的借款利息(年化10%)提供证券交易配资资金,让被害人使用非法的分仓账户,利用空壳的云南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了1500万股票配资借款合同,再放大配资杠杆,以更低的本金配置更高的资金用于股票投资。

关键来了,受害者小宋因亏损达到保证金的30%的实际预警线后,要求犯罪嫌疑人X某追加保证金。犯罪嫌疑人X某在明确不会追加任何资金的同时,却以此为由,让犯罪嫌疑人小万及被害人追加100万元保证金。2018年10月14曰,犯罪嫌疑人X某在收到被害人转入的100万元保证金后,将其全部非法占有,用于满足自己网络赌博的不良嗜好和酒吧、夜场等高消费,却对犯罪嫌疑人小万和被害人谎称是因主账户爆仓无法结算和退还。自2018年9月1日至201S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X某通搞赌博的资金就高达1200万元。

 

律师辩护思路:

这案子真的开了好多次研讨会啊好多次(捶地)

侦查机关认定X某涉嫌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达不到起诉标准;在法律性质上,本案系场外配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纠纷,犯罪嫌疑人X某的涉案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的涉案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X某在配资业务一开始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事实认定有误。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对450万保证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理论上讲,合同诈骗罪作为目的型犯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为实现此目的,行为人对损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结果必然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对方当事人财物上的损失,而仍然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心理态度始终是一种直接故意。而本案中,X某本人不可能对客户资金亏损的危害结果的持积极追求的态度,这显然不符合目的型犯罪的主观心理特征。在案证据显示,X某在配资业务过程中有确实履约的行为。

(三)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对100万保证金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在平仓后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行为上,X某有积极不断沟通和协商赔偿的行为。在主观上,在X某的前后多次一致的供述可以证实X某积极不断沟通和协商并表达赔偿的意愿。

二、在案证据无法证实X某具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一,在配资业务过程中,X某在收取保证金的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整个配资业务中都有有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行为。

第二,关于不显示真实的警戒线与平仓线的问题,在案证据显示虽然实际的警戒线与平仓线与约定的不一致,但是实际上足额完成了约定的配资,能以此证明X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关于强行平仓的问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是X某在安排小宋的风控人员在强行平仓,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三、本案如果认定为合同诈骗将无法认定诈骗的具体对象和诈骗金额

(一)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困难

(二)合同诈骗具体对象认定的困难

四、X某的涉案行为是场外配资中民事转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一)X某作为股票配资业务中的中介与小万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与小宋之间形成股票配资合同关系。

(二)本案X某的行为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当事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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