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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W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晏建强律师、魏巍律师为其辩护,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获不起诉,刑期由七年六个月变更为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23-07-12 23:14:08 浏览:5222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71号

一、案情简介

W某原为阿坝州M县某购销公司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虚增报销、虚高价格等方式倾吞公款、挪用公款进行盈利行为,同时利用粮油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与他人合伙经营超市。因此,当地监委认定W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三项罪名,以此立案调查,2022年3月被当地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6月,案件正式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M县检察院最初认定数罪并罚量刑7年6个月。

二、办案经过

2022年6月16日,W某家属前往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经过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决定指派何冰冰律师、晏建强律师承办此案件。

何冰冰律师、晏建强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阿坝州M县检察院联系异地阅卷工作,并与该案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确定当面沟通的大致时间。鉴于本案时间紧任务重魏巍律师也加入本案一同开展阅卷工作,通过发挥团队优势在一周内完成了初步法律意见的撰写以及相关知识管理。

2022年7月4日,确定了W某的羁押所在地同时与承办检察官确认了沟通时间后,何冰冰律师、晏建强律师驱车14小时前往阿坝州M县看守所会见W某了解超市的经营情况及任职粮油公司的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律师意见。三名律师对于W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律师没有异议,但是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辩护人与检察官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辩护人认为W某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官认为已经构成此罪,因此第一次沟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但是为检察官后续不起诉该罪名埋下了种子。

2022年7月20日第二次,晏建强律师乘坐飞机再次前往阿坝州M县会见W某并按照事先与何冰冰律师沟通的策略再次与检察官沟通律师意见,经过两次高效的沟通,检察官也将该案提请审委会讨论,经过多次的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W涉嫌非法经营罪不起诉,变更量刑建议由原先的7年6个月变更为3年6个月。

W某及家人看到了希望,对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其实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而言检察官以及律师办理的并不多,根据类案的检索全国的实务案例典型的居多,与本案相似的基本没有,辩护人只有通过大量的搜集法学家及司法观点形成逻辑清晰的辩护思路说服检察官。这个案件三位律师都付出了巨大的心血,还好最终的结果是令人满意的,所有的努力也就没有白费,也感谢检察官的勇气!

三、办案思路

经过多次的会见及详细阅卷后,对于该案律师形成了全方位的辩护思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已经铁板一块难以辩护,只有孤注一掷辩护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辩护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三点展开详细阐述:

第一、粮油公司主营业务为批发,W某经营的超市为零售,二者属于上下游关系,不能认定为“同类营业”,W某的行为不仅没有侵犯粮油公司的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会帮助粮油公司扩大销量。

第二、W某没有将本属于粮油公司的交易机会据为己有,在经营超市过程中未采取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W某经营超市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顶多利用了一点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四、W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金额难以认定,监委难以查实具体的金额也就难以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

第五、从犯罪的结果来看,W某开超市获得的利润是其利用自身经验以及基本的市场规律,不能认定为是其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取。

鉴于上述观点的阐述以及大量理论观点的支撑检察官最终同意律师观点。

四、办理结果

检察院移送法院时,起诉意见书中的罪名由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变更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法院判决时,刑期由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变更为三年六个月;罚金由40万变更为20万。

五、办案心得

七年变三年,罚金减半。这是辩护人3200公里的驾驶、夜以继日的前往办案所在单位、大量查阅相关案例、字斟句酌修改法律文书、多次与家属沟通换来的结果。

用一生做一事,做一事尽一心。我们谨记,刑事律师是崇高的职业。

卓然而成,报君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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