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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脱黑

发布时间:2023-07-21 14:05:43 浏览:2145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焦点:涉黑犯罪

封面语: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成功脱黑。

二、案情简介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控梁某某是黄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2、强迫交易罪

2021年初,被告人黄某1、梁某某、谢某某、林某1、黄某2(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经营“图XX”牌车用尿素厂。黄某1、梁某某、谢某某、林某1、黄某2等人为非法牟利,采取恐吓、威迫手段,不准翁某某、林某2、林某3、林某4等人销售“XX牌”和“XX牌”尿素,强迫翁某某、林某4等人退出尿素销售行业,强迫林某2、林某3代为销售其生产的“图XX”牌尿素共113424元。其中黄某1、黄某2是黑社会组领者的黄某的侄子。

3、寻衅滋事罪

2020年11月初,某某服务公司安排保安队长黎某某清理一批违规存放在某港码头港区内的集装箱,招致被告人黄某3不满。202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黄某3以被害人黎某某不允许其本村村民在港区内出售外卖为由,纠集黄某1、梁某某报复黎某某。三人驾车前往某港保安办公室,黄某3将一根伸缩棍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伸缩棍藏在外套内并在门外守侯。黄某3、黄某1进入保安室辱骂黎某某,随后拿起保安室里的茶壶、水壶、水杯等物品打砸黎某某头部和手臂,黄某1也上前殴打黎某某。保安员黄某4闻讯到场并上前劝阻,被黄某3打到右眼,闻讯到场帮忙的苏某某将黄某4推出保安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黄某4的伤情均已达轻微伤。案发后,梁某某赔偿黎某某25872.1元,赔偿黄某4  26838.1元。其中,黄某1、黄某3是黑社会组领者黄某的侄子。

 

三、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一退重报后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2、一共会见了14次;

3、审查起诉阶段撰写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梁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被采纳,成功脱黑。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强迫交易罪中,虽然股东之一黄某1是黑社会组织组领者黄某的侄子,但毕竟是两个个体,现没有证据证明黄某1来投资经营是受黄某的委托,黄某1的股东分红也与黄某的组织无关。梁某某和黄某1等人合股经营尿素厂,尿素厂的收益也与黄某或者他的组织无关。

2、黎某某、黄某4被寻衅滋事一案也与组织无关,因为该起事实是因黄某3对黎某某不允许本村村民在港区内出售外卖心生不爽,事前事后均没有征得组领者的同意,不能代表组织意志。

3、村民在港区卖外卖也不是起诉意见书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所列的六大板块业务之一,村民的外卖收入归村民自己所有,黄某组织对此没有提成,也没有收益,不能体现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该起事实和黄某组织无关。

综上所述,就梁某某所参与的两起事实均是与黄某的某个侄子有关,但不是为组织的利益,也不能代表组领者黄某的意志。所以,梁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脱黑,起诉书只起诉了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

 

六、办案心得

1、按逻辑思考问题。

2、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大特征的经济特征,从主体去切分利益点的归属。

紧扣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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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为其辩护,成功脱黑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65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结果:轻判

亮点:打掉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焦点:涉黑犯罪

封面语:梁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介入后,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审查起诉阶段打掉成功脱黑。

二、案情简介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指控梁某某是黄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2、强迫交易罪

2021年初,被告人黄某1、梁某某、谢某某、林某1、黄某2(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经营“图XX”牌车用尿素厂。黄某1、梁某某、谢某某、林某1、黄某2等人为非法牟利,采取恐吓、威迫手段,不准翁某某、林某2、林某3、林某4等人销售“XX牌”和“XX牌”尿素,强迫翁某某、林某4等人退出尿素销售行业,强迫林某2、林某3代为销售其生产的“图XX”牌尿素共113424元。其中黄某1、黄某2是黑社会组领者的黄某的侄子。

3、寻衅滋事罪

2020年11月初,某某服务公司安排保安队长黎某某清理一批违规存放在某港码头港区内的集装箱,招致被告人黄某3不满。202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黄某3以被害人黎某某不允许其本村村民在港区内出售外卖为由,纠集黄某1、梁某某报复黎某某。三人驾车前往某港保安办公室,黄某3将一根伸缩棍交给梁某某,梁某某将伸缩棍藏在外套内并在门外守侯。黄某3、黄某1进入保安室辱骂黎某某,随后拿起保安室里的茶壶、水壶、水杯等物品打砸黎某某头部和手臂,黄某1也上前殴打黎某某。保安员黄某4闻讯到场并上前劝阻,被黄某3打到右眼,闻讯到场帮忙的苏某某将黄某4推出保安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黄某4的伤情均已达轻微伤。案发后,梁某某赔偿黎某某25872.1元,赔偿黄某4  26838.1元。其中,黄某1、黄某3是黑社会组领者黄某的侄子。

 

三、办案过程

1、审查起诉阶段一退重报后接受委托介入本案;

2、一共会见了14次;

3、审查起诉阶段撰写的辩护意见中关于梁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观点被采纳,成功脱黑。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强迫交易罪中,虽然股东之一黄某1是黑社会组织组领者黄某的侄子,但毕竟是两个个体,现没有证据证明黄某1来投资经营是受黄某的委托,黄某1的股东分红也与黄某的组织无关。梁某某和黄某1等人合股经营尿素厂,尿素厂的收益也与黄某或者他的组织无关。

2、黎某某、黄某4被寻衅滋事一案也与组织无关,因为该起事实是因黄某3对黎某某不允许本村村民在港区内出售外卖心生不爽,事前事后均没有征得组领者的同意,不能代表组织意志。

3、村民在港区卖外卖也不是起诉意见书第一部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所列的六大板块业务之一,村民的外卖收入归村民自己所有,黄某组织对此没有提成,也没有收益,不能体现组织的经济利益,也就是该起事实和黄某组织无关。

综上所述,就梁某某所参与的两起事实均是与黄某的某个侄子有关,但不是为组织的利益,也不能代表组领者黄某的意志。所以,梁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办案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成功脱黑,起诉书只起诉了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和寻衅滋事罪。

 

六、办案心得

1、按逻辑思考问题。

2、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四大特征的经济特征,从主体去切分利益点的归属。

紧扣犯罪构成的主观故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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