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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海律师为Z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15 22:11:55 浏览:106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Z某为某淘宝店主组织货源、人员包装、代发货,淘宝店主负责线上运营及销售,双方共同销售“牛肉干”。在涉案业务的前期,Z某收到淘宝店主货款85万元,获利10万余元;在涉案业务的后期,Z某介绍W某为淘宝店主代发货,并向W某介绍了“牛肉干”的来源,Z某未获利。

 

二、办案经过

1.当事人Z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委托石大海律师。随着案件的进展,Z某被羁押。石大海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案件的进展;

2.案件第一次移送到检察院时,石大海律师迅速进行阅卷并开展团队讨论,认为侦查机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的意见,随后案件退侦。因案情复杂,本案两次退侦,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延期;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Z某从事的涉案业务构成共同犯罪,但从犯意的提起、合作的模式、订单来源、获利等角度分析,被告人Z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地位,系从犯;

2.被告人Z某在涉案后期为W某的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3.被告人Z某规劝同案犯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Z某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办案结果

Z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勇于、善于提出证据上的问题。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审查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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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大海律师为Z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进行辩护

发布时间:2023-11-15 22:11:55 浏览:1068次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Z某为某淘宝店主组织货源、人员包装、代发货,淘宝店主负责线上运营及销售,双方共同销售“牛肉干”。在涉案业务的前期,Z某收到淘宝店主货款85万元,获利10万余元;在涉案业务的后期,Z某介绍W某为淘宝店主代发货,并向W某介绍了“牛肉干”的来源,Z某未获利。

 

二、办案经过

1.当事人Z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委托石大海律师。随着案件的进展,Z某被羁押。石大海律师进行会见,了解案件的进展;

2.案件第一次移送到检察院时,石大海律师迅速进行阅卷并开展团队讨论,认为侦查机关对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并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了书面的意见,随后案件退侦。因案情复杂,本案两次退侦,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延期;

 

三、辩护思路

1.被告人Z某从事的涉案业务构成共同犯罪,但从犯意的提起、合作的模式、订单来源、获利等角度分析,被告人Z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地位,系从犯;

2.被告人Z某在涉案后期为W某的介绍行为不构成犯罪意义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犯罪;

3.被告人Z某规劝同案犯归案,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被告人Z某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办案结果

Z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五、办案心得

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辩护律师要勇于、善于提出证据上的问题。严格按照证据标准审查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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