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 严选律师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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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11
1.行政责任∶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否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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