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或者。
【法律分析】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