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结果
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
结果:被告人L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十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亮点:坦白、认罪认罚、
焦点:犯罪情节、
封面语:L某某实施挪用资金、受贿等行为,李松涛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团队对本案进行讨论和分析,充分结合本案的量刑情节,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让何某获罪轻处理。
二、案情简介
2011年6月,某某公司提出借村里集体资金使用,L某甲与L某乙、L某丙、L某某商量后同意借款。6月中旬,无人将村经济合作社账户的240万元以及村集体储备资金60万元借给某某公司使。同年7月4日,又将经济合作社账户的600万元借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还本800万元,于2011年12月28日还部分利息,于2019年7月31日还本100万元及剩余利息。L某某五人将村集体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获取借款利息约200万元,但其仅将极少部分利息归还给村集体,私分利息1804844.86元。其中L某某分得4.4万元。
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H某某承建村的工程项目,H某某提出让H某某五名村干部积极配合其施工,并承诺如果处理好建设工程中的发放款项以及之后的验收等贡藕工作,会给他们好处费。工程验收后,H某某给五名村干部好处费共53万元,给L某某9万元。2014年,L某某等五名村干部积极配合某某门业的老板吴某某施工,W某某送给五名村干部各3万元。
2010年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的行长刘某找到L某甲,提出让其将村集体资金存到该行购买理财产品,L某甲找到L某乙、L某丙、L某某商量,几人均表示同意。2010年到2014年,L某甲和L某乙经受使用村集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19次,累计金额717650000元,所得收益共计350多万元。2010年1月8日至2015年10月27日,L某甲、L某乙、L某某多次经手将村账户的理财收益40013元转到L某乙、L某丙的账户,再有其取现私分,其中L某某分得八万元。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被告人L某某长期跟随儿子在外地生活,对村内十五了解和参与不多,主观上犯罪恶性小。
2、被告人L某某在多个共同犯罪中均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L某某是第一位主动投案的村干部,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
4、本案被告人L某某已积极退赃,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5、被告人L某某年龄较大,是初犯,且是退伍军人,参军期间曾受嘉奖二次,曾为国家作出过贡献。
6、被告人L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已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希望合议庭能够在检察机关的量刑范围内,对被告人L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
四、办案结果
法院某法院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L某某参与共谋,分得的挪用资金利息收益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L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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