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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无罪:原来“罗卡定律”可以作为“疑罪从无”的辩点

2021-04-26 17:03:01   7299次查看

作者:唐学文

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哈尔滨市法律专业人才库专家

黑龙江电视台金牌律师

庭立方出庭律师高级培训班 冠军学员


张玉环,被捕前江西省进贤县凤凰岭乡官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村民。目前被称作"中国最长的申诉羁押者",羁押时长9778天。

罗卡,全名埃德蒙.罗卡(Edmond Locard),法国法医学家,犯罪学家,被誉为法证之父。

1910年他建立了一套黄金定律,即“凡两物物体接触,必会发生转移现象”,简述“凡有接触,必有痕迹”。反之“凡不接触,必无痕迹”。该黄金定律被称作“罗卡定律”。从质证角度,也可以称之为“证据的关联性”。

一个是“中国最长羁押申诉的农民”,一个是法国著名的“法证之父”,这两者之间会发生怎样的连接?“罗卡定律”又如何能成为这个农民被判无罪的有效辩点?

让我们重新梳理一下案情,再看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刑再字3号《刑事判决书》,大家就可以知道,其实是“罗卡定律”救了这个普通的农民!

案情

 

1993年10月2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玉环从责任田里拖禾草回家,他看见男童张振荣、张振伟在自家的屋檐下玩耍,两个男童将台阶上的土往台阶下面扒,张玉环有点生气,又联想到张振荣以前打过自己的儿子,还倒掉过他家的油和盐,越想越生气,他随即冲过去打了张振荣两巴掌并骂道:“你这个狗吃的又在这里害人!”

张振荣被打后,用手抓住张玉环,还将张玉环两只手的手背抓伤出血。

此刻,张玉环更加气愤,他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用手掐住张振荣的颈部,直至张振荣不能动弹。接着,张玉环持木棍朝张振荣胸、背部击打数下,又用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数分钟,致张振荣窒息死亡。

张玉环害怕杀人罪行败露,又将还在屋前玩的张振伟提进房内,用手猛掐张振伟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事后,他将两具尸体藏好,继续到田里拖禾草。

当天晚上,张玉环借到晒谷场看稻谷之机,将张振荣、张振伟的尸体装进麻袋,用板车拖至晒谷场,后又背着两具尸体,抛至下马塘水库里,并将麻袋扔在离尸体十几米远的水中。

 

 

 本案中,有以下5个细节值得关注

 

细节一:张振荣将张玉环两手手背抓出血。

细节二:张玉环将张振荣拖至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在房内有用手掐张振荣颈部,持木棍打击其胸背部,以及用麻绳猛勒颈部;

细节三:张玉环将张振伟提进房内,掐死。

细节四:张玉环将二人藏尸房内。

细节五:张玉环用麻袋装尸并抛尸水库。

 

 

按照“罗卡定律”,本案中应留下什么?

 

按照“凡有接触,必有痕迹”的“罗卡定律”,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出血,张振荣手指缝内必有张玉环的DNA生物样本;张玉环在其兄堆放杂物的房内手掐死二人,并持木棍打击,藏尸房内,房内必会留有混乱现场痕迹:死者身体上必会留下木棍打击的痕迹,现场应有木棍,且木棍应有打击二人时留下的接触留痕;麻绳顺着张振荣的嘴角两侧往后颈部猛勒,麻绳必会留下张振荣的DNA生物样本;用麻袋装尸体、运尸、抛尸,死者身上也一定会留有麻袋的纤维物质以及麻袋上一定会有死者的生物样本。

可是非常遗憾的是原南昌市中级法院(2001)洪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没有注意到“罗卡定律”。江西省高级法院(2001)赣刑一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书以“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维持了原判。同样没有考虑“罗卡定律”。冤案就此开始。

 

 

“罗卡定律”在再审中如何运用?

 

随着法证科学的不断进步,更加细小、微量的接触痕迹也能够被发现和鉴定,让更多的案件真相大白,而基础依然是“罗卡定律”。

对于罗卡定律,美国法证科学之父保罗.柯克(Paul L. Kirk)曾评价到:“……物证不会错误,它不会把自己曲解,它不会总是缺席。只有在人为失误,没有找到、研究、理解它时,它才会失去价值。”

如果读者认真通读张玉环无罪判决书,就会发现,对于本案在卷的实物证据,再审法院全盘予以认定。

鉴于实物证据是哑巴证据,不能自动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因此,再审法院对这些实务证据,着重审查实物证据与本案有何种关联,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什么情节?

这就是充分运用了“罗卡定律”。本案中,再审判决书的“本院具体评判”部分,评断共计4点,其中3点均是“罗卡定律”。

具体摘录如下:

1、在案物证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

一是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没有证据显示抛尸现场附近提取的麻袋上有两被害人的生物样本或衣物纤维。二是在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与本案缺乏关联。张玉环供述用麻绳勒被害人张振荣的嘴角,但公安机关从张玉环家中提取的麻绳,没有与被害人张振荣嘴角部索沟作比对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麻绳上有被害人张振荣的唾液、血液、皮屑等生物样本。

2、原审认定被害人张振荣将张玉环手背抓伤出血,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张振荣的手指甲中存有张玉环的血液、皮肉等生物样本。

3、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缺乏痕迹物证证明。原审认定张玉环先后将两被害人拖至、提进其哥哥堆放杂物的房内勒死、掐死,随后将两具尸体在房间内藏好。然而,进贤县公安局对张玉环供述的杀人现场所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在该现场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本案相关的痕迹物证”

当然,纠错的判决在具体评判时,还有第4点:“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正是基于以上具体的4点评判,才得出原审被告人张玉环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结论。除张玉环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张玉环有罪”的无罪终审判决的结论。

 

 

本案给刑辩律师的启示有哪些?

 

一般公安侦查人员在刑侦过程中,往往会采用“罗卡定律”指导侦破行为。但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诉人、律师或者法官,很少能用侦查思维,在审查起诉或法庭上展开审查、辩护或者裁判论证。其实很多大案,就是通过“罗卡定律”让真凶归案,还无辜者清白的。

比如:1991年,时年31岁的威廉姆斯•史密斯(William Kennedy Smith,肯尼迪总统的侄儿)被控在自家大宅中性侵了一名女性。

他的辩护律师请到了著名的华裔法证专家李昌钰博士,作为专家证人。李博士提出,他仔细地检验了本案物证,也就是被害人当时穿着的衣服、和“维秘”牌内衣裤,在上面没有发现一丁点草籽或泥土;这些衣物的纤维,也没有因在粗糙表面摩擦而出现损坏的痕迹。按照罗卡定律,这只能解释为:所谓的推搡和强暴并没有发生过。

在庭上,李博士拿出了一张手绢,这张新手绢被他在案发草地上轻轻擦过一下,在显微镜下,草籽和摩擦过的痕迹一目了然。最终,法庭判决,小肯尼迪无罪,当庭释放,罗卡定律又一次获得了胜利。

都说最好的辩护,最有效的辩护,是能将辩护词直接写入判决!张玉环案件,可以让我们刑辩律师换一种思维:那就是侦查的逆向思维,如果仔细学习和运用这种思维,或许会给案件办理带来不一样的辩护收获。

注:本文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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