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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非规范型无罪辩护--侦查阶段

2021-08-15 13:40:51   2511次查看

来源:成安博士2012年博士论文《无罪辩护论 ——侧重于中国实践的考察》


所谓非规范型无罪辩护,指由于侦查阶段的诉讼构造和律师介入无罪辩护的制度空间局限,使得侦查阶段无罪辩护的策略、效果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或政策依据,无罪辩护呈现非规范化甚至非法化的特征。总体上,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这种无罪辩护模式的特征:

1、无罪案件的相对充分性与辩护制度的极度不充分性

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流转及其结果看,作为诉讼程序的启动阶段,侦查对随后的起诉、审判有着极大的实质性影响,尤其是我国“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和“审问式”为主要特征的侦查模式,使其具备强大的事实真相发现和案件筛选能力,因而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是否查清的判断基本都能在侦查阶段得到解决。这意味着,大多数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能识别出来,侦查机关从而做出撤销案件的无罪处理。因此,从案件事实发现和诉讼程序流转角度评估,相比后续的诉讼程序而言,侦查阶段可能发现的无罪案件无论是在比例还是数量上都应该最高。但是,正如前文实证调查显示,侦查阶段并没有为无罪辩护提供相应的空间,相反,极其有限。无罪案件的处理很大程度上与无罪辩护无关,而是基于侦查机关的职权行为。根本原因在于,“审问式”的侦查模式所具有诉讼构造和制度规定没有为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提供制度资源。在侦查阶段由于律师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辩护人身份,没有调查取证权,仅仅只有通过会见或通过家属的陈述侧面可以了解到关于无罪辩护有价值的信息。在法律上,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跟委托律师的交流只是由办案人员单方告知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是无法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的,因为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仅在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也就是说,由于这一阶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法律并没有授权代理律师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罪轻罪重等问题进行辩护。在这个意义上,侦查阶段是不具有律师无罪辩护制度空间的。

2、辩护身份的专业性和辩护策略的非职业属性

尽管制度上并没有提供无罪辩护依据,但实践中,处于侦查阶段的部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又确实因为律师提供的服务获得了无罪化处理。但是此处的律师是双重角色的:一方面,他利用律师身份所享有的职业特权从而可以以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等进行接触,但另一方面,其由于律师权利的有限性导致其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传递或获取有效的无罪信息。因此,其辩护策略表现为运用“灰色”方式获取案件信息,操纵办案结果。所谓“灰色”手段是指利用私人关系在与侦查人员的私下交流中了解案件的调查进度和最新情况,以获取无罪辩护的有利信息,或者动用社会关系给侦查部门施压,甚至违法拉拢侦查人员操控案件。访谈中无论是警察还是律师都认同在侦查阶段确实存在不少通过社会化策略取得案件无罪化处理的方式,这一方式也是律师在目前侦查阶段争取到无罪化处理最有效的手段。这一方面是由于律师的权利限制导致无法从正常的法律渠道获取有效的无罪信息而使得部分缺乏职业操守的律师不得不“剑走偏锋”;另一方面在于现行“侦查中心主义”和“侦查超职权主义”的诉讼结构使得侦查程序的运作具有单方性、秘密性、不受监督和制约性等封闭式特征,使得部分“徇私”的办案人员有机可趁,为期望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律师有可乘之机。

3、辩护效果的确定性与无罪处理的非规范性

正是因为这种非规范性甚至违法性的辩护手段,使得案件处理成为利“益勾兑”的交易筹码,因此从辩护效果的角度看,其是确定的,即犯罪嫌疑人获得了“无罪化”处理。一种是通过撤销案件,实现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上的无罪,但这种撤销案件方式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法律条件,而且需要接受内部监督,因此只适用于一部分案件;更多的是通过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异化适用来实现犯罪嫌疑人的“不处理”。从理论和制度上看,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的功能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践中,由于案件消化渠道不畅通和受目标考核等因素影响,取保候审异化为一种消化案件的处理方式,有相当比例的案件取保候审后却是“保而不审”,比如在证据不足且难以继续侦查的时候,侦查机关较多适用取保候审以消化案件,从而达到体面“下台”的目的……因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后继续侦查的情形很少,大多数情况是不了了之,即所谓“以保代侦”、“保而不侦”。侦查保障方面的作用则相当程度上被案件消化机制所替代,后者作为制度外的功能在取保候审实践中居于主要地位。而这也成为部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无罪处理方式。在对警察的访谈中也了解到,有些案件,由于律师的运作,使得案件无法继续查办,但办案人员出于社会治安和保持对犯罪嫌疑人威慑效果考虑,不宜直接做出撤销处理案件,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这对犯罪嫌疑人而言,获得了“实际上的无罪”状态。

注释:

1、当然,也具备若干弹劾式的作法,比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有关侦查模式的详细论述参见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9-94页。

2、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第五章,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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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安 律师

成安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庭立方核心导师、四川省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会长。 成安律师1999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从业二十余年,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在成都几家头部大所担任过管理合伙人和刑事业务部主任。 亲自办理上百件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刑事案件,指导团队办理了上千件刑事案件、管理律所近五千件刑事案件的质量,积累了丰富的刑事业务办案经验。 为公、检、法、律师、各地律协授课数百场,分享自己的专业理论,先后为各大企业高管和公职人员授课数百次,帮助重点人群识别与防控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刑事风险,并为上百位企业高管、公职人员做刑事合规业务。 其先后研发79门刑事律师的技能课,从基础技能发问、质证辩论、到专门课程毒品、死刑到高阶课程7天7夜,6年时间走进46个城市开课500多场,为全国律师和各地律协授课。同时也面向法律职业共同体,公、检、法授课分享办案技能,探索检、律同堂培训开启职业培训新思路。 成安律师致力于传播刑事法律文化,积极参与多项提高刑事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培训工作;率先提出九化三个中心、律所ACN模式,尝试通过数字化改革,推动改变中国刑事法律服务生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刑事法律职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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