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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的床位是有限的”——纪念《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

2021-04-29 17:00:45   10251次查看

第一次听见“监狱床位是有限的”这句话,是2005年夏天在德国。一位台湾赴德国读博士,在承担公务翻译时所说,确切地说,是翻译给我们听的。这句话给我的印象很深刻,不仅当时就引起思考,而且至今也没有忘记。

监狱床位是有限的这句话,或许很难让人准确地理解其含义。甚至会有人说,什么“床位”有限无限,不够的话,国家可以再修建监狱。

然而,“监狱床位是有限的”却是德国司法部需要每位司法官员时刻牢记的理念。语句是讲述监狱的床位,实质体现的却是国家的刑罚理念,即监狱是最后的、不得不使用的手段。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尽可能地穷尽其他处遇手段。

启动社区矫正制度实现国际接轨

相对于国外实施近百年的、成熟的广义社区矫正制度而言,我国仅仅做了17年的探索,也积累和创制出了诸多中国特色。

2003年7月,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了我国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山东省、浙江省、江苏省等地率先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在司法部的统一规划下,分期分批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官员和理论工作者,到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经济发达国家参观考察。同时,邀请美国、英国的相关专家来华,召开中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研究借鉴其实施近百年的社会内处遇的经验。

2005年1月,在深入试点、不断研究的基础上,“两院两部”扩大到河北等十二个省(区、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

同年6月,笔者参加司法部社区矫正代表团赴德国,进行为期三周的社区矫正制度培训。代表团在柏林和黑森州学习德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据当年了解的情况是,过去德国的缓刑官和假释官都是编制内公务员,2000年后,改为司法部的聘用人员,待遇与公务员相差无几,但其身份不再是在编公务员,聘期通常为2-3年,可以续聘。缓刑官、假释官的工作业务,由所在地法院对他们进行指导。

总体上看,缓刑官、假释官的业务技能,由于有法院法官的指导、或者与专业研究团队合作以及自身常年的工作经验,就工作的专业性而言,都有基本的养成保障。

尽管我国《社区矫正法》已经颁布,明天(7月1日)将正式实施,而广大矫正工作者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作为惩戒措施,除了训诫、警告之外,最具有威慑力的便是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收监执行”。

针对严重的惩罚手段,我们也应当遵循“穷尽了其他手段”的原则,毕竟收监执行与社区矫正的初衷是相悖的。

遵循《社区矫正法》的规定,通过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管理教育和个别化矫正教育,必定会极大地降低收监的情形。

 

“监禁刑罚”应作为最后不得不使用的手段

相比较而言,“监狱爆满”这个词汇更加耳熟能详。随着新时期犯罪样态、手段的增多,导致刑法罪名的增多。同时,也带来了监禁罪犯的增多,当然也更加导致监狱床位紧张(有限)。

在“严打”时期,我国监狱也曾出现了“爆满”的现象,留下了“关得下、跑不了……”的历史印记。

行刑实践证明,监禁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其对于“短刑犯”和“长刑犯”的利弊也非常明显。因此,将罪犯送进监狱并非是一劳永逸的方法。经过几年或是多年服刑,刑满届满却仍然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人重返社会时,在某种意义上,政府的职责才刚刚开始。

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也同样受着监狱床位不足、监禁爆满的困惑。像德国、英国等国家,也是遵循将监禁视为最终不得已的手段之理念。

德国监狱里基本上每个服刑者都单独关押,即便有上下铺的设置,通常也只住一名服刑者。室内有各种生活必需品,一张床、小冰箱、桌子、椅子,以及卫生设施(厕所)。

据报道,2016年,德国拥有73579个监狱床位。全国有16座监狱人满为患,还有超过3000个监狱床位由于翻修、违反法律要求等原因不能使用,这也加剧了德国监狱床位的拥挤程度。

1949 年,处于英美法占领之下的西德废止死刑,刑罚中最高刑为终身监禁。不过,和我国职务类罪犯适用的终身监禁有所不同,通常德国罪犯服刑15-18年可以被附条件释放。

2006年8月4日英国《每日邮报》报道称:英国全国监狱共有7.96万张床位,其中7.892万张已被用,这意味着英国监狱只剩下了约680张空床,床位紧张已经迫使部分地区将囚犯暂时关入警方看守所。

据法新社巴黎2016年9月11日报道,瓦尔斯总理11日称:今后10年需要开创一万张监狱床位。截止7月1日,法国监狱5.8311万张床位却容纳了6.9375万人。8月初,总理就宣布秋季将推出特别计划,主要为监狱床位融资。

在监狱问题上,马克龙政府也做出了多项承诺,包括在下一次大选(2022年)前,增加可多容纳7000名犯人的监狱空间,以及补充1100名狱警等。

 

 

深刻理解《社区矫正法》的立法寓意

 

 

《社区矫正法》明确体现了宽严相济、尊重人权、专职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社会内处遇理念。强化了社区矫正的政府职责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及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了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国特色。

①科学定位社区矫正宗旨与职能

本次立法修正了2012年两院两部曾颁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条:“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职能定位,明确为“促进”其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本次立法,以宽广的国际视野,为今后我国社区矫正的运行模式和发展方向设定了轨道,实属意义重大而深远。

②弥补有待完善各类社会相关制度

鉴于社区矫正制度创设不久,不同地区具体情况各异,因而强化了政府党委职责,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权威的议事机构,及时讨论解决时间出现的新问题。

在职能设置上,司法部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议事机构;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为执行机关;受委托的司法所作为最接地气的基层组织,共同协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③构筑社区矫正队伍和工作的两道防线

国际上,大体有两种社会内处遇(广义社区矫正)专职队伍模式,一类是缓刑官、假释官组成的专职非政府官员队伍;另一种是政府官员在第二道防线,主要处理重大、复杂情形。例如日本,政府官员称为“保护观察官”(不足1000人),专职社工则称为“保护司”(五万多人)。

无论哪一种,政府公务员都没有在第一线从事具体的矫正监管教育工作。由非公务员组建社区矫正专职一线队伍,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这一现象绝非偶然,值得参考一探。

《社区矫正法》第11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为什么会要求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专业等知识的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呢?相比较之下,多专职的公务员仅仅要求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呢?

就是因为,具有综合专业知识(1-2门)在与社区矫正对象沟通时,更容易将平和的态度和关心的情绪传达给矫正对象,极大地减少正面冲突、避免激化矛盾,达到走访、谈话、传达指示、解决问题的目的。

④确保生存权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17年来,社区矫正工作专职队伍中,有两个现象非常普遍。其一是重监管,轻教育帮扶(相对而言);其二是担心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当程度上出于自保心理(趋利避害),应付诸多规定动作的完成,没有足够的精力和实践做教育帮扶工作,导致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执法理念被割裂。

最为突出的是,个别地区不顾矫正对象就业的艰辛,时不时突袭搞军事化的“点验”,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赶到集合地点。让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苦不堪言。

国外政府机构大多承担着解决社会内处遇者(违法者、犯罪者)的就业职责。像日本,通过政府机构担保,确保社会内处遇对象的充分就业。

所幸《社区矫正法》及时纠正了此类欠妥的做法,6月18日两院两部颁布《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在请假外出的“正当理由”。确保了生存权是守法的前提和基础。

一部温暖了疫情期间的《社区矫正法》,既有效降低社区矫正执法风险,避免进入涉嫌违法的灰色地带执法;又有力地保障了疫情尚未结束,踏上寻找工作之路的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我国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者,不妨也应当转变、完善执法理念,尝试树立“监狱床位是有限的”“监禁刑罚作用是有限的”的理念,通过分类教育和个别化教育,切实降低“收监率”,开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崭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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