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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全国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检察院不起诉)(二)

2021-09-06 10:16:51   20943次查看

转自: 深圳刑辩律师丁广洲;

部分转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2020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网络投票(第一部分:检察院不起诉)》。


不起诉案例七:陕西李XX、张XX、魏XX涉嫌寻衅滋事案

不起诉案例八:河北冯XX涉嫌挪用资金案

不起诉案例九:河南闫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不起诉案例十:山东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高利转贷案

不起诉案例十一:杜XX涉嫌故意伤害案

不起诉案例十二:河南常XX涉嫌危险驾驶案

不起诉案例七、陕西李XX、张XX、魏XX涉嫌寻衅滋事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石泉县双喜村原村民李XX曾是陕西一家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2018年9月17日,李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泉警方刑拘。2019年6月,石泉县法院一审认定,李XX和双喜村村民张XX、魏XX为向石料厂勒索钱财,打着环保维权、维护村道的幌子,采取网络发帖、信访举报、设置村道限宽墩、干扰村委会选举等方式,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2019年6月13日,石泉县法院一审认定,李XX等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认定标准”,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处三人11个月-2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李XX等三人提起上诉。2020年8月15日,历经二审开庭、发回重审之后,石泉县检察院陆续向三人发出了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案例八、河北冯XX涉嫌挪用资金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冯XX系河北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8年2月7日提起公诉。2018年4月2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逮捕。2018年9月14日一审判决冯XX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上诉。2019年2月13日石家庄市中院发回重审,2019年12月19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次日准许撤回起诉,2020年1月1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经历了旷日持久的追诉,诉讼程序长达四年半时间,远远超出了同级别的刑事案件。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也无补充任何有罪证据,现有控方证据体系未发生任何改变,指控内容与原审相同,重审仍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对冯XX作出有罪判决。自一审审理阶段介入以来,辩护人一直研究分析本案,并对冯XX进行了多次会见和详细阅卷, 最终结果以检察院撤诉,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尘埃落定。

不起诉案例九、河南闫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闫X系北京XXX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业务员,公安机关认定其在担任业务员期间,为该公司虚构低价购车活动进行宣传、签订购车协议,骗取张某等多人钱款共计220余万元。该案以闫X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2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2020年12月7日提出撤回起诉,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闫X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在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均存在定性争议,即罪与非罪之争,此罪与彼罪之辩。侦查阶段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本案,期间多次与检方、法院沟通意见。经过两次开庭审理,被告人闫X被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律所与当事人家属、法院的共同坚守下,本案取得了良好的无罪辩护效果,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起诉案例十、山东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高利转贷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系某社区居委会原主任,于2019年7月4日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某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于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以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市监察委员会提级查办。在经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后,检察机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5月15日对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较为少见的历经两次重审经过五轮审理程序的无罪判决,更是较为少见的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职务犯罪无罪判决,对零口供案件如何击破控方的证据,构建辩方证据体系,起到了引导作用,尤其是对于辩护律师如何运用犯罪阶层学说指导办案、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起到了精准的示范作用。

不起诉案例十一、杜XX涉嫌故意伤害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在灌云县一超市门口与被不起诉人杜XX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杜XX用菜刀将李某甲左腿砍伤、李某乙屁股砍伤。经鉴定:李某甲伤情属于轻伤,李某乙属于轻微伤。2020年4月10日李某甲要求做补充鉴定,经鉴定:李某甲左膝外侧腓总神经损伤,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属于重伤二级。

2020年4月21日,灌云县公安局对杜XX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XX是否正当防卫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认为杜XX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并及时提交了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阅卷过程中律师发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关键证据缺失,就案情争议焦点与检察官交换意见,在补充侦查后关键性证据仍然缺失,最终灌云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例十二、河南常XX涉嫌危险驾驶案

不起诉案例评析:

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认定,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常XX酒后驾车,与杨金路南半幅灯杆相撞致使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翻车,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常XX受伤被送至医院救治。经对常XX抽血检测,其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232.62mg/100ml。柳林分局以常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被告人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判处罚金三万元。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证人护士罗某某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消毒液名称”由“吉尔碘”改为“碘伏”,称是笔误造成。律师发现吉尔碘含有65%-75%的酒精成分,本案中抽取被告人血样前是否用吉尔碘消毒成为案件焦点。通过查看视频资料,辩护律师发现护士笔录为假证。此外,被告人的检材血样量和提取血样量不一致,且没有具体的编号。2020年12月9日,金水区检察院决定对常XX撤回起诉。2020年12月15日,金水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21年1月,金水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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