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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的“诱导式发问”

2021-05-14 12:28:33   25749次查看

律师常常把开庭比作战场。

如果说庭审是一场战役,那么“发问”,则是谋篇布局的最前线,与控方交锋的第一战场。

“行家一出手,就知有没有”。发问的能力与水平,是衡量一名刑辩律师专业能力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是法官对辩护人形成“第一印象”的构成要素。

鉴于在上一篇公众号文章《孙杨案离我们并不遥远:你所不知道的诱导式发问》,已详细阐述过如何识别诱导性发问。接下来,今天重点讨论,如何避免诱导性发问?如果遇到法官打断时,我们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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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允许诱导性问题的背后逻辑

诱导性发问(即问题中包含或暗示了答案),作为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中最闪亮的一笔,被美国证据法学家【威格莫尔森】称为“人类为探明事实真相的最伟大的发明”

但在比较法视野下,中国刑事诉讼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都明确反对并禁止诱导式发问。

不禁引起我研究的好奇,“诱导性发问”到底好在哪?以至于被诸多法学家高度评价,制度设计背后逻辑为何?

简单归纳为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交叉询问(对对方证人进行发问)是继本方证人发问之后,证人已自主向法庭提供了证言,不存在以律师以诱导性问题,代替或引诱证人作证。

第二,诱导性问题更容易揭示谎言,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质疑证人的诚实品格及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理解能力,抵消其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影响。

例如在孙杨案中,理查德对孙杨队医发问:“你是否曾经因违约使用兴奋剂被处罚过?”律师便是通过质疑证人品格,从而达到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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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禁止诱导性问题的背后逻辑

为了查明事实,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一方面明确了被告人和证人均有有如实供述/作证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作证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防止律师以自己的方式代替证人/被告人向法庭作证,避免证人成为摆设,以明确禁止诱导性发问,来促性追求客观真相目的的实现。 

一概对诱导性发问不加区分的禁止,在国内已存在诸多批评的声音,在此我们暂且不讨论。但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常常看到法官和检察官以“不当发问”为由打断律师发问,场面十分尴尬。

作为刑事律师,掌握识别诱导性发问的技能还远远不够,我们还需学会如何发问。

诱导性问题可不可以问?

虽然明面禁止,实际上在实务操作中,诱导性问题非常常见。但并不是每个诱导发问都会被发现并制止,因为每个合议庭法官、公诉人对诱导性问题的把握准确程度不同,敏感度和容忍度也不同。

为了实现有效发问,在发问环节揭示矛盾、铺垫辩点,适当的诱导是必要的。但我们必须善于对诱导性问题进行“包装”,以“骗”过法官和公诉人的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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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诱导性发问的四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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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半开放性问题

封闭式问题只需要回答“是”与“否”,或者很简短的声明。采用这种提问方式,会把人的思维框在一个框架内,限制应答者的思考。而开放式问题,则没有任何限制或引导,但过大的空间可能会导致提问针对性不强,踩不到法官在意的那个辩点。

因此,可以使用半开放性问题,半开放性问题介于诱导性与全开放性问题之间。对回答限定了一定范围,但又没有预设具体答案以及倾向,从而不会被法庭轻易察觉,避免被当庭禁止的尴尬。

如:“接下来,你看到了什么?”“接着他说了什么?”既不具有诱导性,又将回答限定在“看”的视觉范围和“说”的内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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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复句拆解为单句

复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意义上密切相关,结构上互不包含的分句构成的语言单位。

典型的诱导性问题类型之一,就是将待证事实假定为真并作为问句题干,因为包含多个分句,而每个分句又都应是法庭查明的事项,因此,在法庭调查中一般会作为诱导性问题而禁止。

如:你在商店里买刀的目的,是不是准备杀他?

这就是一个明显的诱导性问题,问句中已经假设“买刀”是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恰好是法庭的待证事实。

为了避免复句诱导,我们可以将上述问题拆分为几个单句:

1)案发前,你有没有去过商店?

2)在商店里购买了什么?

3)为什么要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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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当庭或庭前已陈述过的事实

让回答人先陈述,或者仔细倾听他对公诉人发问的回答。一旦他在法庭上对特定事实有了陈述,再针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发问时,就可以避免诱导性发问。

例如“你刚才在回答公诉人的提问时,回答说是张三叫你去云南帮他开车,请你向法庭陈述下,你是否知道汽车后备箱里藏有毒品?”

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法庭发问中目的性非常明确,常常仅就对定罪有利的事实进行讯问,而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过多陈述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易使法官产生偏见。

若出现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我们必须在辩护人发问阶段及时“找补”回来,向法庭给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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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对于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为了快速接入争议要点、节省司法时间,法庭一般对诱导式问题较为容忍。

同理,辩护人如需快速定位到争议事实,可以直接援引《起诉书》载明事实作为问题题干,进而针对特定事实进行询问。

如:“被告人xx,起诉书指控由你追债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请你向法庭陈述下你是如何追讨债务的?”

由于起诉书已经在先前的调查阶段由公诉人当庭宣读,故援引起诉书内容的问话,不属于诱导性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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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庭审打断的应对心法

再大牌的刑辩律师,都曾经历过当庭被法官打断的情形。修炼内功、事前避免固然重要,但更为考验辩护人能力的是,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我们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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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沉着应对,避免自乱阵脚。只有“稳”住,才能破局,进而给当事人传递信心;

02

向法庭释明,争取获得法庭允许。如果问题并非属于诱导问题,则可以勇敢向法庭阐明,力争发问机会;

03

存在分歧时,立刻转换思路,变更提问方式,避免多过纠缠;

04

确有必要询问,但又不影响供述或证言客观真实性的,可援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不得采取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发问以及其他不当发问方式。”),反向解释不属于该条情形,据理力争。

庭审发问,是一门说服的艺术。

要想系统地掌握,熟练的运用,并非一朝一夕纸上谈兵可得,而是必须学以致用,在实践中总结,在失败中奋进,日积月累,才能有所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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