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立体化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2021-05-16 13:34:55   5572次查看

春节前屡次告诫自己除夕和初一不看任何卷宗,但还是感觉闲到无聊、发慌,于是开始码字,将这些年办案的感悟写出来,跟大家一起分享。

什么是立体化辩护?立体化辩护不是一个口号,它结合了辩护律师与委托人初次沟通后对案件整体走向的预判,首次会见当事人后对事实和证据的甄别,与办案民警、公诉人和法官的有效沟通,还有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客观全面的把握,以及庭审时的随机应变。可以说,立体化辩护贯穿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一个都不能少。对于刑辩律师来说,实现立体化辩护需要长期积累的基本功,以及对各个阶段办案人的理解力与说服力。
立体化辩护的成功案例。2019年上半年笔者代理了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起诉意见书将该起案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当事人张某被认定为该犯罪集团的2号嫌疑人。在多次会见张某并阅卷以后,笔者向公诉人先后提交二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张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因为张某仅有招募卖淫人员的行为,不存在组织、领导整个犯罪集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外该团伙不应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当事人所在的犯罪团伙在组织卖淫过程中,唯一目的是获得不法经济利益,不存在任何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意见中的“脱恶”要求。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将该团伙的恶势力集团的帽子摘掉,并将张某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客观的事实和准确的依据是说服公诉人的核心。此案代理过程中,恰逢《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新鲜出炉,笔者将该意见部分原文引用,二次向公诉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为其争取到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其实公诉人也知道这个意见的出台,甚至比律师研究透彻,但不能否认的是公诉人手中同时办理的案件数量非常大,涉案人员众多,不能苛求公诉人对每一个涉案人员的情况事无巨细的掌握,而律师的出现恰如其分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多次会见并详细阅卷后,将客观的法律意见呈现给公诉人,同时充分说明该意见的各项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公诉人的认可与支持。在案件没有进入到法庭之前,已经实现有效的立体化辩护效果。
立体化辩护需要具备的基本功及策略。刑辩是一个江湖,我们都是江湖中人。如何在各门派中闯出属于自己的路,用恰当的方式帮助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利益,这是辩护律师的目标和宗旨,这需要的不仅是功力值,还要有经验值和智慧值。简单说,功力值是一名刑辩律师多年积攒的内功,朝夕之间不可得;经验值是无数次开庭对抗、短兵相接的过程中积累的实战技巧,岁月的打磨不可或缺;智慧值是辅助条件,在无数次刑辩过程中可以达到无招胜有招的程度。“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是刑事辩护过程中始终坚持的策略。当然这与笔者的个人经历有关系,七年的公诉人出庭经验使笔者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考虑公诉人怎么想,辩护人怎么办。每次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前,以及面对面与公诉人沟通之前,都会从对方的角度去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辩护人想要达到自己的辩护目标,尽可能提前揣摩公诉人所思所想,甚至公诉人的性别、年龄、职位都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公诉人也是正常人,不是单纯输出法律的机器,不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公诉人手中,量刑建议可能存在些许差别。
结语:初一开工,刑辩继续,在以后的文字中,晓明律师会从各个角度和大家分享刑事辩护的经验,非常欢迎拍砖、提建议,不排斥表扬。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相关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