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关于量刑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辩护人的视角展开

2022-03-28 10:03:07   8541次查看

存在的问题:公诉人、被告人与辩护人三方对精准量刑把握不够。

分析: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只有公诉人提出较为确定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和辩护人才能对诉讼结果有明确的预期,才能更好地与公诉人代表的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调研中发现和司法实践表明,在过去的履职中,公诉人办案重心在审查案件事实和提起公诉环节,欠缺充足的量刑经验,而辩护人也没有进行量刑协商的技能和话语权;被告人也不具备量刑协商的法律知识和案件情况。在当前的制度体系下,量刑标准和从宽幅度均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操作困难。

具体的情况如下:

1、公诉人不愿意进行积极主动的量刑协商。

对于已完成70%控制线的公诉人来说,其本身不愿意进行积极主动的量刑协商。因为对大部分案件而言,具体量刑多少年,还需要院领导或是检委会确定,所以,公诉人还要去汇报和请示,之后,还要跑去看守所签具结书,无疑是增加了其工作量,所以,对于已完成70%控制线的公诉人来说,其本身不愿意进行积极主动的量刑协商。只是提出一个较高的辩护人和被告人基本不能同意的量刑建议,之后,是不管的,到庭审上随便提一下量刑建议,不同意,由法院判决吧。

2、公诉人具有绝对话语权的量刑协商。

对于应当给多少年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往往是一言九鼎,具有绝对话语权和强势地位,量刑协商成了一家言,就是这么多年了,不同意就由法院判决吧,但我要声明一点,到时候,我给法院的量刑建议绝对比现在这个量刑建议更高。根本没有认真听取被告人与辩护人的量刑建议,也没有进行多次的量刑协商。

3、公诉人不肯减轻处罚的量刑协商。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被告人而言,认罪认罚从宽与案件当中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如立功、自首、中止、未遂等,公诉人基本上是不可以减轻处罚,只可以从轻处罚。即只能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而不能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导致被告人与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高而不同意签署具结书,而这些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经过审理之后,又被法院所查明和支持。从而导致被告人没有得到量刑上的优惠而拒绝认罪认罚。

对策:规范提出量刑建议。

1、按照最高法发布的《量刑指导意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自首、坦白、退赔、和解等情节确定基准刑后,再就认罪认罚给予10%-30%的从宽幅度。

2、对过去几年常见犯罪的情节、从宽幅度、判决刑期进行提炼,形成相应标准指导量刑。如各地、市、全区出具相应的本地区的《量刑指导意见》。

3、承办检察官将据以量刑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从宽幅度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多次充分沟通,确保提出的量刑建议能够被接受。

4、对已经移诉到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如出现退缴赃款、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新情况的,承办检察官适时调整原先的量刑建议,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合适的从宽幅度。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0
发表评论
去登录
相关内容推荐
作者
龚振中 律师

龚振中,莫斯科国立大学人工智能与管理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广西大学及广西警察学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所所长、广西经济法学会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管委会主任。龚律师曾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区统战部、区司法厅、区公安厅、区工商联等单位的专家顾问或法律顾问;曾被评广西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区优秀律师和广西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龚律师历年办理和指导过 1000 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有过数十起二审死刑改判为死缓、判处缓期、不批捕、不起诉、无罪的成功案例;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个人专著或合著《我做律师些年》《我做死刑案件这些年》、《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引》、《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等。龚律师近年致力于企业合规和刑事风控的研究和实践,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公职人员\税务等 67 个领域的风控课程,给广西投资集团、广西区税务系统等近 500 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 600 多场(次)的讲座与培训。 龚振中律师还领衔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且依靠、整合和运用庭小方办案系统、青狮阅卷技术、望之辩辩护手册等系统,运用互联网、刑事技术及 AI 技术等工具,在刑事辩护的全流程,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温暖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专业辩护 希望所在,龚律师为自由而辩护,为生命而辩护

在线咨询
他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