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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研究|介绍贿赂罪罪名综述及法律裁判依据

2022-06-06 18:20:27   5193次查看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叶峻廷: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研究员

       【目录】

       一、介绍贿赂罪的定义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三、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四、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

       五、介绍贿赂罪的刑事处罚

       六、介绍贿赂罪法律法规汇总

 

       【引言】

       “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国家为了规制介绍贿赂的行为,早在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中就对介绍贿赂罪有所规定,1997年《刑法》正式设立介绍贿赂罪,对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规定为犯罪并依法予以惩处。

       《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从量刑幅度来看,介绍贿赂罪是一个“轻罪”,其量刑幅度轻于行贿罪、受贿罪等贪污贿赂犯罪。因此,准确把握介绍贿赂罪的入罪标准,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受贿罪共犯的界限等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无罪、轻罪辩护思路。

笔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整理、撰写介绍贿赂罪的罪名综述,以供同行参考。

 

       一、介绍贿赂罪的定义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公职活动的廉洁性。

       (二)客观要件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 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处于中介的地位,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有明确的认识。

 

       三、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界限

       介绍贿赂行为是在行受贿双方之间起到提供信息、引荐、沟通、撮合的作用;而行贿共同犯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共同犯罪是以各自的行为共同促成行贿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介绍贿赂人需要认识到自己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中间人”地位,既不同于行贿人主观上具有行贿故意,以图受贿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己谋取利益,也不同于受贿人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企图收受他人贿赂。如果介绍人超出“介绍”的范围,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共谋的,如为共同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参与到行受贿双方的行为中,则构成行贿、受贿的共犯。

       例如:介绍人帮助行贿人转交财物,或受贿人接收财物的;行贿人谋取的财产性利益已实现,给予介绍人的“好处费”,以及受贿人收受贿赂后为感谢介绍人而给予其财物的。因上述行为已突破了“介绍”的范围,即介绍人已实际参与到贿赂行为的过程中,其行为符合行贿、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在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共犯。

       2. 与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介绍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到行贿人给予的款项后却截留了部分款项,仅给予受贿人部分款项;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介绍人向行贿人谎称已将财物送给受贿人的,涉嫌诈骗罪。

       在受贿人没有或拒收财物的情况下,行贿人要求介绍人返还款项,而介绍人拒不返还的,因介绍人具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会构成侵占罪。

       介绍人通过夸大受贿人索要的数额,欺骗行贿人给予多余的款项,从而骗取虚增部分款项,此时介绍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致行贿人错误处分财产,构成诈骗罪。

 

       四、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标准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介绍贿赂罪的刑事处罚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介绍贿赂罪主要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七)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关键词】介绍贿赂罪 职务犯罪 刑事辩护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暨刑事合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团队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参考文章】

1.《纪检监察干部必备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2.《刑法一本通》作者:李立众

3.《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0月28日第8版 作者: 寇松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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