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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2022-11-02 18:05:34   8685次查看

一、前言

夫妻之间在离婚期间,为了能够顺利离婚,一般会在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上作出一定的妥协。例如,将孩子抚养权让与对方,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仅约定支付抚养费,且对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期限作出让步。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反悔,迟迟不支付抚养费或者,要求抚养费数额降低。一旦就抚养费数额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要求降低,能否得到支持呢?

二、案例分享:

1.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张某女抚养,父亲王某男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每月生活费4000元、每年保险费10000元。离婚后半年,王某男希望降低每月给付的生活费,但协商未果,以女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抚养费自2021年1月起减少至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理由如下:之前由于受张某女的检举、告发(但事实不成立)我公司的两个大项目,故我的合作方和我解除合同,自此以后,生意一落千丈,本人现在上有老下有小,还有我之前离异的孩子在抚养,公司的房租及住所租金未交。

2.争议焦点

王某男需要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应否减少?

3.审理查明

2021年3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女儿由母亲张某女抚养,男方应于每月30日前支付4000元抚养费至孩子8周岁止。王某甲每年保险费10000元由男方支付。

庭后,法庭要求王某男提交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2021年12月1日至31日,收入3800元。2022年4月1日至30日,收入15200元。西安某保洁环保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994.72元。2021年度,该企业利润总额为-9835.17元。王某男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90%)。

4.裁判要旨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王某男应每月支付4000元抚养费,每年10000元保险费。王某男要求降低抚养费支付标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无法看出其离婚前后收入存在明显减少的情况。

5.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男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分析

法律明确规定了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数额。但对于直接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存在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存在如下几点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1.失业:法官会主动核查是主动失业还是被动失业,有无领取失业金,有无就业能力,就业薪资水平预估等;

2.查询名下资产:查询名下的不动产、动产,有无高消费等;

3.房屋贷款压力:对于每个月有固定的房屋还贷事实,法官也会考虑当事人是有预见房屋还贷压力的能力,且房产属于其个人增值资产;

4.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

如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其经济收入长期性、明显性降低,并致使其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生活水平,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个案不同考量的因素也不同,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9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5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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