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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案最容易算错的一个数字:银行卡流水≠赌资——我在上海徐汇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

2026-08-18 08:06:09   783次查看

开设赌场案最容易算错的一个数字:银行卡流水≠赌资——我在上海徐汇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

 

最近在整理自己以前办理的案件时,我重新翻到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开设赌场罪判决书。

这是我亲自担任辩护人的一起案件。

重新看这个案件,我认为它对于现在大量网络赌博、赌博平台代理、跑分结算类开设赌场案件,仍然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因为这类案件中,有一个非常普遍、同时也非常容易影响量刑的问题: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里面流过多少钱,能不能直接认定多少就是赌资?

在我办理的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在2022年2月至5月期间,为“728棋牌”等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并从中牟利。经审计,涉案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600万元。对于一个普通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看到起诉书里的这个数字,第一反应通常都会非常紧张。

因为在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金额、违法所得金额,往往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进而直接影响法定刑档次。

但作为辩护律师,我看到这个数字以后,首先考虑的并不是“600万元是不是很多”,而是另外一个问题:这600万元,到底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这才是此类案件真正需要审查的地方。

一、账户流水,不等于赌资

网络赌博案件和传统线下赌场案件有一个很大的区别。

传统赌博案件中,赌资往往比较直观。现场查获多少现金、筹码价值多少、参赌人员分别投入多少钱,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证据。

但是网络赌博案件不同。大量资金会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不断流转。尤其是所谓的“赌博平台代理”“充值上分”“资金结算”案件,一个账户可能在几个月内发生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流水。

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一种计算方式:把涉案账户所有收款金额加在一起,直接形成一个“赌资总额”。

但问题在于,账户流水只是客观的资金流动。资金流入账户,不等于它在刑法意义上当然就是赌资。

一个账户里面可能同时存在赌博充值款、个人参赌资金、朋友之间借款、正常经营款、生活费用、账户之间相互调拨的资金、重复计算的资金,甚至存在其他人实际使用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账户的情况。

如果不对资金性质进行甄别,只做简单加法,那么最后计算出来的数字,可能只是“银行流水”,而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赌资”。这两者必须区分。

二、这个案件中,公诉机关认定的是“600余万元”

在我办理的周国华开设赌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周国华、周国伟为“728棋牌”等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牟利。经审计,两名被告人涉案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帮助收取赌资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表面看,这是一个非常清楚的数字。审计报告有了,银行流水有了,账户也能够对应到被告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得出:600余万元全部都是赌资?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

因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我专门针对涉案金额提出了辩护意见。我的核心观点是:不能因为钱进入了涉案账户,就当然认定为赌资。必须继续审查每一类资金究竟具有什么性质。

三、我在庭审中重点提出:其中至少有几类资金不能简单计入赌资

首先,是被告人本人参赌产生的资金。

这个案件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被告人自己也赌博。这意味着涉案账户中出现的钱,并不全部属于“替赌博网站收取的他人赌资”。其中可能包括被告人自己投注、自己输赢产生的资金。

那么这里就必须区分两个概念:为赌博网站收取他人赌资,和行为人自己参与赌博形成的资金。二者性质并不相同。

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时,如果把行为人本人参赌的资金也全部算入“帮助收取赌资”的金额,就有可能导致金额扩大。

其次,是明显缺乏赌博资金特征的资金。实践中,赌博充值往往会呈现一定交易规律。例如固定金额、整数金额、短时间集中收付款、与特定账户高频交易等。

如果某些资金与整个赌博充值模式明显不同,就不能仅仅因为其进入涉案账户,就直接认定为赌资。

再次,是具有其他合理来源解释的资金。例如日常生活支出、朋友之间的正常转账、其他人使用账户形成的交易,以及能够说明正常经济往来的资金。

刑事案件要求的是证据确实、充分。不是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

如果公诉机关主张某一笔钱属于赌资,就应当有相应证据证明其与赌博活动存在关联。不能因为账户曾经用于赌博资金结算,就进一步推导出这个账户里面所有钱全部都是赌资。

四、徐汇法院最后的判决,其实明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资金审查规则

这个案件最终仍然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但徐汇法院在判决中对于涉案资金性质的判断,有一段我认为非常值得关注。

法院认为,涉案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收取资金600余万元。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部分金额属于其为赌博网站收取的赌资之外,对于账户中的其他资金,需要进一步分析。

法院特别指出,对于周国华供述属于其本人赌资、替他人赌博、为他人在赌博网站套利资金、为他人洗钱赃款等,均不具有合法性,且得不到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印证,可以结合全案证据作出判断。

但对于其供述部分资金系他人生活费用,涉案账户、相关微信号可能存在他人使用情形的辩解,如果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则不能简单地将全部资金一概认定为赌资。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它实际上确立了一个基本裁判逻辑:账户有问题,不等于账户里的每一分钱都有问题。

即使一个银行卡已经被证明用于赌博资金结算,也不意味着这个银行卡里的所有交易都自动失去正常经济属性。每一类资金,仍然需要回到证据本身进行判断。

五、为什么“赌资金额”会成为开设赌场案件最重要的辩护战场之一?

很多家属咨询开设赌场案件时,最关心的是“能不能取保”“是不是从犯”“能不能缓刑”。这些问题当然重要。

但我通常还会要求他们特别关注两个数字:赌资和违法所得。

因为在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这两个数字非常可能直接决定案件的量刑层级。

有时候,一个案件到底判三年以下、三到五年,还是五年以上,差别可能就隐藏在一份审计报告里。

尤其是现在大量网络赌博案件,侦查机关往往会调取银行卡流水、微信支付记录、支付宝流水、平台后台数据、代理账户数据、上下分记录。

这些数据最后可能汇总形成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元金额。数字一旦形成,在后续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很容易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锚定效应”:既然审计报告写了600万元,那么案件就是600万元。

但刑事辩护不能停留在这个层面。律师真正要问的是:600万元由哪600万元组成?

六、一份审计报告,并不等于刑事案件最终事实

这是我办理大量涉资金型刑事案件以后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问题。

审计报告解决的是数据计算问题,但是审计报告不能替代刑事司法对资金性质的判断。

例如一个账户总共收到600万元。审计人员可以计算:转入金额合计600万元。

但“这600万元是不是全部属于赌资”,实际上已经不是纯粹的数学问题,而是法律事实认定问题。

需要结合交易对手身份、转账时间、转账金额、双方聊天记录、赌博平台数据、充值记录、上下分记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是否存在正常经济往来。

如果没有完成这一步,仅仅把所有入账金额机械相加,就很容易出现“流水金额=赌资金额”的错误。

这也是网络赌博案件中非常值得律师重点审查的地方。

七、类似案件,我通常会把资金拆成三层去审查

现在再办理类似案件,我通常不会只看审计报告最后一页的总金额,而是会重新拆开。

第一层,是能够直接对应赌博平台的数据。例如充值金额与平台上分记录完全对应,转账对象明确承认参赌,聊天记录明确出现“上分”“下分”“充值”等内容。这一部分证明力相对较强。

第二层,是高度疑似赌博资金,但是缺乏直接平台记录的部分。这时候就需要结合交易时间、金额规律、交易对象和聊天记录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层,则是存在合理非赌博解释的资金。例如生活资金、借款、正常经营往来、重复资金、本人账户内部流转以及其他人使用账户产生的款项。

对于第三类资金,我认为应当坚决要求从涉案金额中剥离。刑事案件不能因为侦查成本高,就降低证明标准。

八、这个案件最终给我的一个重要启示:开设赌场案,不要被“大数字”吓住

600万元。1000万元。甚至几千万元。很多网络赌博案件一上来就是这样的数字。

家属看到之后很容易觉得:“金额这么大,是不是没什么可以辩了?”其实不一定。

数字越大,反而越应该拆。因为数字越大,交易越复杂,混入非涉案资金的可能性往往也越高。

真正专业的刑事辩护,不是简单接受侦查机关最后形成的那个数字,而是重新回到账户、流水和交易记录本身。

每一笔钱从哪里来?为什么转过来?是否对应赌博行为?有没有被重复统计?是不是本人参赌资金?是不是其他正常经济往来?

只有这些问题回答清楚以后,最后剩下来的那个数字,才可能真正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赌资。

九、如果家人因为网络赌博资金结算被抓,建议第一时间关注这些证据

目前网络开设赌场案件越来越呈现专业化和链条化特征。很多被追诉人员自己根本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真正控制赌场。

他们可能只是帮人充值、帮助上分下分、出租银行卡、提供支付宝或微信账户、为赌博平台收款、帮助资金中转、担任平台代理。

但一旦进入刑事程序,账户流水可能非常大。这时候,绝不能仅仅看起诉书上的总金额。

真正需要重新审查的,是平台是否确实属于赌博网站;行为人与平台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没有犯意联络;是代理、结算人员,还是单纯提供帮助;是否构成主犯或者从犯;赌资究竟是多少;违法所得究竟是多少;审计报告的数据有没有重复;个人参赌资金有没有剥离;正常经济往来有没有被误算。

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最终定性和量刑。

结语

我一直认为,刑事辩护不是否认一个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是要求司法机关准确评价这个事实。

银行卡里确实流过600万元,是一个事实。但600万元是不是全部属于赌资,是另一个问题。

两者之间,看似只差一句话,背后却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刑期。

这也是我办理上海徐汇这起开设赌场案件后,一直坚持的一个办案思路:资金型犯罪案件,数字不能只看结果,一定要拆解形成数字的过程。

因为真正的辩护空间,很多时候并不写在起诉书最后的“合计金额”里面,而是藏在那几百、几千笔银行流水之中。

解文清律师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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