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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华律师团队承办的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案获不予批捕阶段性成果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8 浏览:4440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盈科上海盈商律师团队律师承办的某司员工C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律师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在黄金救援37天内得以释放。

 

基本案情

C某入职的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并销售保健食品,实际控制人将销售与生产两大核心环节独立于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因该司控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可能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C某系该司的财务负责人员,公安机关认为C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十多名涉案人员),对C某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家属通过异地律师同行找到盈商团队发起人蔡正华律师后,蔡律师给予了家属耐心的咨询与辅导,并最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派具有丰富的同类案件承办经验的孙楠楠律师承办该案件。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家属了解涉案公司基本情况,并多次前往看守所向C某了解案情,同时了解C某的入职情况、工作职责、本案中的个人行为等。在明确侦查机关拒绝取保候审后,承办律师继续锁定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迅速剖析C某在本案的作用、争议焦点,经团队刑事组同事的集体讨论,最终综合制定了“可能不构罪”、“无逮捕必要性”的辩护策略:

 

1、就C某在本案中行为定性而言,其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1)从客观方面看,其为公司财务人员不具有销售有害食品的销售行为;(2)从主观方面看,其主观上并不具备明知公司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故意。

 

2、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即便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听从老板指示,查询顾客购货款到账情况,这仍然属于财务人员的查账职责,不能因此证明其本人存在销售行为。

 

3、即便构罪,分析C某无逮捕必要性。

 

4、从家庭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C某无犯罪前科,入职公司系为了照顾刚出生的孩子,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符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围绕上述辩护策略,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送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且多次与检察官电话沟通,从C某的个人行为、本案定性、家庭情况等多个角度,建议检察机关对C某不予批捕。经承办律师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双向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对C某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写在最后

案件虽未办结,但阶段性的好结果已显难能可贵。接下来,承办律师仍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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