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8 浏览:4440次 动态二维码
近日,盈科上海盈商律师团队律师承办的某司员工C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律师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在黄金救援37天内得以释放。
基本案情
C某入职的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并销售保健食品,实际控制人将销售与生产两大核心环节独立于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因该司控制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可能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C某系该司的财务负责人员,公安机关认为C某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十多名涉案人员),对C某刑事拘留。
辩护经过
家属通过异地律师同行找到盈商团队发起人蔡正华律师后,蔡律师给予了家属耐心的咨询与辅导,并最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指派具有丰富的同类案件承办经验的孙楠楠律师承办该案件。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家属了解涉案公司基本情况,并多次前往看守所向C某了解案情,同时了解C某的入职情况、工作职责、本案中的个人行为等。在明确侦查机关拒绝后,承办律师继续锁定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迅速剖析C某在本案的作用、争议焦点,经团队刑事组同事的集体讨论,最终综合制定了“可能不构罪”、“无逮捕必要性”的辩护策略:
1、就C某在本案中行为定性而言,其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可能性:(1)从客观方面看,其为公司财务人员不具有销售有害食品的销售行为;(2)从主观方面看,其主观上并不具备明知公司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主观故意。
2、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即便在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听从老板指示,查询顾客购货款到账情况,这仍然属于财务人员的查账职责,不能因此证明其本人存在销售行为。
3、即便构罪,分析C某无逮捕必要性。
4、从家庭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C某无犯罪前科,入职公司系为了照顾刚出生的孩子,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符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围绕上述辩护策略,承办律师向检察机关送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且多次与检察官电话沟通,从C某的个人行为、本案定性、家庭情况等多个角度,建议检察机关对C某不予批捕。经承办律师与体制内健康力量的双向努力,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对C某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写在最后
案件虽未办结,但阶段性的好结果已显难能可贵。接下来,承办律师仍将继续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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