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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龚振中律师到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人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案的辩护词及辩护手册,

发布时间:2022-01-24 18:15 浏览:2622次 动态二维码

2022年1月24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到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人c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辩护词及辩护手册,并与主办人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其被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不服而提出上诉,并委托龚律师为其担任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利用微信组织赌博游戏是否构成犯罪 庄家对于组建的微信赌博群享有控制权,并制定群内赌博游戏规则,控制群内游戏进程,在微信赌博群中处于绝对中心地位,庄家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生活中常见的在游戏厅所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或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提供维修等技术,是否涉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如果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还给他提供维修等技术支持的,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同时,以下情形也作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处罚: 1、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2、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3、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4、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同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龚振中,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广西大学兼职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庭立方刑事风控学院核心导师;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同望应用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广西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广西自治区优秀律师。 龚律师先后办理和指导过1000多件刑事案件,曾为数百名被告人进行过刑事辩护;多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等刑期之后,经过龚律师的辩护,二审改判为死缓、缓期、不起诉、无罪或减轻、从轻处罚;发表过数十篇刑事方面的专业文章。 龚律师先后担任过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公安厅、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消费者协会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 龚律师带头成立了刑事专业所-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等50多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给广西投资集团等近400家企业和单位、进行了500多场(次)刑事风控和刑事合规的讲座与培训。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1号荣和e中心A座19楼 电话:13807****** 0771-578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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