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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L某某贩卖毒品案递交再审申请相关材料

发布时间:2023-06-08 17:38 浏览:1062次 动态二维码

        2023年6月8日上午,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前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就L某某贩卖毒品案递交再审申请相关材料。

       本案L某某称,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从未见过案涉的毒品,卖多少,什么卖,多少钱都不知道,在家中被搜查出的多年积攒下来的5元、10元、20元、50元不等散钱合计8500元被当成了赌资没有道理,开庭前,公安机关已经这些物证上交,等同销毁物证(散钱赌资),庭审中并未出示该物证。且办案单位从未给其辨认、指认案涉毒品,仅凭吸毒的同案人N某某单方说法就认为是参与贩卖毒品,是冤枉的。辩护人经过调阅案卷卷宗以及走访案发现场,经研判分析认为:一、本案认定L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L某某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购买毒品的N某某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结合本案案情,一审、二审判决对L某某贩卖毒品的认定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要求。 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成的证据锁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认定L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关键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L某某无贩卖毒品的行为和事实,应是无罪的。二、本案多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案涉毒品,毒品交易地点、涉案毒资的问题上,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L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交易地点,购买毒品的同案人对交易点供述出不同的地点、赌资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等,本案L某某从案发到二审判决裁定,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毒品办案单位从未给L某某辨认、指认;涉案毒品的鉴定办案单位在未委托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已经作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而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告知L某某,也侵犯了L某某的诉讼权利。涉案的赌资作为物证,公安机关并未随案移送,控方在庭审中未出示该物证,接受辩方的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三、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N某某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属于定罪错误,导致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对L某某严重不公平。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N某某系吸毒人员,购买案涉毒品三十几克,驾车返回途中被截获时,案涉毒品为三十几克,毒品数量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你,N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判决对N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错误,导致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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