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端宁 严选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布时间:2023-06-08 17:38 浏览:1062次 动态二维码
本案L某某称,其没有参与贩卖毒品,从未见过案涉的毒品,卖多少,什么卖,多少钱都不知道,在家中被搜查出的多年积攒下来的5元、10元、20元、50元不等散钱合计8500元被当成了赌资没有道理,开庭前,公安机关已经这些物证上交,等同销毁物证(散钱赌资),庭审中并未出示该物证。且办案单位从未给其辨认、指认案涉毒品,仅凭吸毒的同案人N某某单方说法就认为是参与贩卖毒品,是冤枉的。辩护人经过调阅案卷卷宗以及走访案发现场,经研判分析认为:一、本案认定L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L某某贩卖毒品的直接证据只有购买毒品的N某某的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罪定原则、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结合本案案情,一审、二审判决对L某某贩卖毒品的认定不符合刑事证明标准要求。 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成的证据锁链,合理怀疑无法排除,认定L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的关键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L某某无贩卖毒品的行为和事实,应是无罪的。二、本案多证据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在案涉毒品,毒品交易地点、涉案毒资的问题上,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L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如交易地点,购买毒品的同案人对交易点供述出不同的地点、赌资的说法前后不一致等,本案L某某从案发到二审判决裁定,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毒品办案单位从未给L某某辨认、指认;涉案毒品的鉴定办案单位在未委托鉴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已经作出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而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告知L某某,也侵犯了L某某的诉讼权利。涉案的赌资作为物证,公安机关并未随案移送,控方在庭审中未出示该物证,接受辩方的质证和法院的认证。三、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对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N某某以定罪属于定罪错误,导致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对L某某严重不公平。根据《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关于毒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定罪处罚。” 本案N某某系吸毒人员,购买案涉毒品三十几克,驾车返回途中被截获时,案涉毒品为三十几克,毒品数量远远超过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的,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你,N某某的行为应构成运输毒品罪,原审判决对N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错误,导致重罪轻判,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