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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F某某进行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获部分无罪的有效辩护,成功打掉职务侵占罪,终获得轻判

发布时间:2023-02-08 18:00:58 浏览:4414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号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A某某代表B集团公司与广西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汽车投资项目。为此B集团设立广西C公司,F某某是广西C公司的基建部部长。2018年1月,A某某为套出广西C公司资金归个人账户私用,A某某以广西C公司名义与浙江D公司签订合同价款约1.4亿多元《xx项目安装合同》。A某某指示D公司总经理E某某和财务人员H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A某某的要求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工程量清单向C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A某某从中获取2000多万元,E某某和H某某提供帮助从中也获取利益。起诉意见书认定,F某某在明知广西C公司与浙江D公司签订的是虚假合同,没有实际施工的情况下,配合A某某在虚假的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制作假审批手续等,F某某在广西C公司得到职务提升、领取高额工资等。F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其担任C公司基建部部长期间,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现金十几万元。

2021年11月21日,广西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F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22年2月,广西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E某某、H某某和F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后,补查重报后追加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年5月,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以E某某、H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分案审理。

二、办案过程

F某某被广西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韦端宁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F某某,向F某某详细了解其在涉案项目中涉案的相关情况,F某某坚称自己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事实不清楚也未参与,在听取F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后,向F某某解答法律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初步本案辩护思路和策略。

(二)会见F某某后,辩护人到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出F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侦查机关以案件复杂等为由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三)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及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对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变更罪名以F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逮捕捕后侦查期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办案单位以案件特殊为由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充分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认为F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到看守所会见F某某时,向其分析其行为不构成共同职务侵占。随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贵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F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五)关于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据F某某称逢年过节他人送礼现金合计十几万元,与他的职务没有关系,在监视居住期间自己没有办法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当初也承诺不追究。在辩护人多次提出F某某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经补查重报后追诉了该罪名。辩护人阅卷后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均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反问题,F某某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未采纳辩护提出的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三、辩护思路

根据多次会见、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韦端宁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F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 F某某主观上没有职务侵占的直接故意。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本案事实,F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对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利用涉案项目采用虚假合同实施走账套取广西C公司的资金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同参与合谋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二) F某某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合谋并构成共同犯罪,共谋的证据不充分,F某某在本案中未获取任何利益。本案利用虚假合同走账套取广西C公司资金的是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共同实施,F某某没有参与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对F某某以职务侵占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F某某工作的岗位职责无法推定其知道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通过虚假合同实施职务侵占公司资金,本案广西C公司资金被套取并造成损失与F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提出F某某没有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对职务侵占罪没有提起公诉,仅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开庭不久,羁押一年多的F某某被保候走出看守所。一审判决认定F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四日,并处罚金5000元。

五、办案心得

回顾全案,本案是某市政府所引进投资的项目在出的问题,涉案人数多,诉讼时间长,案卷材料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给辩护律师辩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最初的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逮捕,并以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到最后职务侵占罪不起诉,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最终的刑期实报实销,成功实现了委托人希望达到的辩护效果,背后是望之辩团队对案件的细微之处的深度挖掘,是前后提交详实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多次与办案单位有效沟通的不懈努力,更是专业化、精细化的刑辩力量在案件中的作用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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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为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F某某进行辩护,审查起诉阶段获部分无罪的有效辩护,成功打掉职务侵占罪,终获得轻判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号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A某某代表B集团公司与广西某市人民政府签订汽车投资项目。为此B集团设立广西C公司,F某某是广西C公司的基建部部长。2018年1月,A某某为套出广西C公司资金归个人账户私用,A某某以广西C公司名义与浙江D公司签订合同价款约1.4亿多元《xx项目安装合同》。A某某指示D公司总经理E某某和财务人员H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根据A某某的要求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工程量清单向C公司申请拨付工程款,A某某从中获取2000多万元,E某某和H某某提供帮助从中也获取利益。起诉意见书认定,F某某在明知广西C公司与浙江D公司签订的是虚假合同,没有实际施工的情况下,配合A某某在虚假的工程量清单上签字,制作假审批手续等,F某某在广西C公司得到职务提升、领取高额工资等。F某某在监视居住期间主动交代其担任C公司基建部部长期间,逢年过节收受他人现金十几万元。

2021年11月21日,广西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F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1日被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22年2月,广西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E某某、H某某和F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后,补查重报后追加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22年5月,广西某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以E某某、H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分案审理。

二、办案过程

F某某被广西某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其家属第一时间找到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韦端宁律师,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韦端宁律师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F某某,向F某某详细了解其在涉案项目中涉案的相关情况,F某某坚称自己对公安机关调查的案件事实不清楚也未参与,在听取F某某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后,向F某某解答法律相关规定,明确告知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初步本案辩护思路和策略。

(二)会见F某某后,辩护人到侦查机关某市公安局了解案件情况,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出F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侦查机关以案件复杂等为由未采纳辩护人意见。

(三)审查逮捕期间,辩护人及时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对F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检察院变更罪名以F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逮捕。逮捕捕后侦查期间,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办案单位以案件特殊为由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四)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经充分阅卷,分析案情、查阅法律规定,进行类案检索,对司法实务的观点、认定进行详细分析,认为F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到看守所会见F某某时,向其分析其行为不构成共同职务侵占。随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建议贵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F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五)关于F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问题。据F某某称逢年过节他人送礼现金合计十几万元,与他的职务没有关系,在监视居住期间自己没有办法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当初也承诺不追究。在辩护人多次提出F某某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经补查重报后追诉了该罪名。辩护人阅卷后在审查起诉和一审均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反问题,F某某的行为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未采纳辩护提出的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三、辩护思路

根据多次会见、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证据材料,经分析研判韦端宁律师提出如下观点:

关于本案的定性。在审查起诉阶段,F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 F某某主观上没有职务侵占的直接故意。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本案事实,F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对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利用涉案项目采用虚假合同实施走账套取广西C公司的资金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共同参与合谋实施职务侵占行为。

(二) F某某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之间不存在合谋并构成共同犯罪,共谋的证据不充分,F某某在本案中未获取任何利益。本案利用虚假合同走账套取广西C公司资金的是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共同实施,F某某没有参与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事实,不能对F某某以职务侵占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F某某工作的岗位职责无法推定其知道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通过虚假合同实施职务侵占公司资金,本案广西C公司资金被套取并造成损失与F某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四、办案结果

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提出F某某没有与A某某、E某某、H某某等人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对职务侵占罪没有提起公诉,仅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一审开庭不久,羁押一年多的F某某被保候走出看守所。一审判决认定F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四日,并处罚金5000元。

五、办案心得

回顾全案,本案是某市政府所引进投资的项目在出的问题,涉案人数多,诉讼时间长,案卷材料多,涉案金额巨大等,给辩护律师辩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从最初的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逮捕,并以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审查起诉,到最后职务侵占罪不起诉,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最终的刑期实报实销,成功实现了委托人希望达到的辩护效果,背后是望之辩团队对案件的细微之处的深度挖掘,是前后提交详实的书面法律意见和多次与办案单位有效沟通的不懈努力,更是专业化、精细化的刑辩力量在案件中的作用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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