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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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00-10-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主体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0号)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诉字〔1999〕76号《关于李海玩忽职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对合同制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活动中的玩忽职守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构成条件的,依法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0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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