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4-01-17
依据“两高”《解释》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凡具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等八种情况之一的,入罪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计算,即对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山东执行的入罪标准可以降低为1000元。而对《解释》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等情形的,即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统一全省执法标准,在出台新的盗窃罪数额标准时,《通知》同时对盗窃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标准作出规定,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或价值70万元以上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八)项规定的加重情形之一的,可由中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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