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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为其辩护,案件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发布时间:2022-12-05 09:56:07 浏览:6025次 案例二维码

李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为其辩护,案件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办案概述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最终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亮点:认罪认罚;法定刑以下量刑

焦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罪认罚;介入因素

封面语: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刚律师介入后及时查阅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对其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同时辩护人做骑墙辩护;同时赵刚律师咨询专家意见,指出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至其姨父左某家中,接其姨妈到自己家中做客。因琐事李某与左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向左某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左某死亡。经鉴定,左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胸部致肺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按民警要求在村口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左某亲属经济损失290000元,被害人左某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三、办案过程

李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其母亲来到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赵刚律师为李某进行辩护。赵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李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李某沟通案情

赵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因当事人对于罪名的指控难以接受,辩护人耐心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赵刚律师多次联系李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咨询专家,发掘辩点

在查阅卷宗后,赵刚律师与其助理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尤其对于案件的细节重点探讨,并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专业问题,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官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刚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案件移送法院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李某的行为定性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在案证据明显显示李某右锁骨处有三道由右上到左下的条状擦挫伤,辩护人通过咨询多位法医专家,均表示三个手痕属于左某骑跨扼颈左手三个手指的着力点。该证据能够与李某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且DNA检验情况显示左某左手中指、左手环指指甲中检测出李某DNA,完全符合左某对李某实施了掐脖子的伤害行为。照片显示左某三个手指作为支撑点压在李某锁骨处,左手大拇指按压部位正是颈部的气管。且自案发至对李某身体检查时,已经过近五六个小时,扼颈的痕迹仍非常明显,足以证实其力度之大。此外,从身体检查笔录和人身检查照片中也能够看到,李某身上存在多处淤青、红肿、擦挫伤,而左某除伤口外没有任何受伤或被打痕迹,也反映出左某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的持续性与压迫性。在被扼颈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呼吸困难,意识空白,其生命法益已经面临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其出于防卫意识使用工具也只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摆脱左某的伤害。

两人之前的冲突仅为拍桌子,属一般生活中的吵架,但之后左某先是踹李某肚子,并进行持续性的攻击行为,后对李某实施扼颈行为,将事态升级到另一层面,从李某的视角考量事情发生的心理状态,从一般人的感知上应当是紧张与慌乱的。如前所述,左某扼颈的力度足以留下较深的印痕,大拇指按压的部位又属于要害部位,李某也做出了自然的生理挣扎的状态,其生命法益已经遭受到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此时李某作出的也是在慌乱中随手取得物件,以摆脱左某进而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2、即便认为李某成犯罪,也存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在案证据足以显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了涉案事实,在得到公安机关的指示后,在村口等待,民警与李某见面后将其传唤至公安局派出所,以上完全体现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六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一直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体现出其供述的真实性。

故李某在事发后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具有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依法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第19条(1)犯罪事实或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李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李某本人对被害人一方表示极度忏悔,辩护人在会见李某时向辩护人表达其赔偿意愿,其家属也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发生在亲戚关系之中,在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如对李某重判不利于两家亲属之间关系的缓和与修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5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李某系初犯、偶犯

卷宗第二卷显示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辩护人也了解到李某一直以来表现良好,也无其他违法行为,本次涉及犯罪系初犯;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事发时非常突然,具有偶发性,李某出于自我防卫的意识偶然涉及犯罪。

(四)李某认罪认罚,具有极好的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且平日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极低

自案发后,李某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主动交代涉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制作的所有笔录显示其供述稳定具有一致性,没有翻供的情形,自始至终未表现出隐瞒或逃避推诿的态度,认罪悔罪态度极好。

本案案发经过属于一般争吵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左某对李某扼颈将打斗态势升级,李某涉案系面对不法侵害时,慌乱中持刀捅刺他人,属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至少是有防卫因素的存在。故李某本次的涉案带有偶发性,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李某平日表现良好,与邻里和谐相处(辩护人提交的邻里关系证明可以证实),社会危害性极低。

3、本案存有多个介入因素,造成左某死亡结果的事实部分存疑

(一)左某死亡时间未能确定,不排除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于下午5:19第一时间拨打120,并有长达3分5秒的通话记录,但一直受制于他人对其阻拦争吵,没能传达有效的求救信息,该求救过程被打断;同时,根据其他证人证言,李某提出驱车带左某去医院抢救,被在场人员拒绝。由此两方面是否耽误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左某死亡结果存疑。

(二)左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因不当的抢救行为造成存疑

在场人员对左某的施救不妥,根据医学救助常识应当及时加压止血,防止血液过度流失,最终鉴定意见也显示左某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是使用卫生纸等“吸水性”极强的能够加剧出血速度物质,以擦拭、吸血的方式施救,存在施救方式上的错误操作。其中证言提到,村里的人去了,给左某擦血,而不是止血,现场照片能够看出卫生纸存在因“吸血”而达到饱满状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显示左某左侧胸腔血性积液达1000ml,辩护人通过咨询法医师了解到,正常情况下,人失血1000ml可能会引起休克,但不至于造成死亡结果。故在场人员对左某的施救行为合情但不合适,也不合理,存在错误操作,失血性休克死亡不只是李某造成的结果。其他人的后续操作打断了李某的施救行为,其错误操作也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是叠加关系。

综上,本案左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介入因素,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李某对左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全部责任。

4、从法理人情来讲,恳请合议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抛开法律评价问题,本案悲剧的发生实属意外。本是趁过节之际走亲访友,探望长辈,不曾想发生意外,对两个家庭均是打击。两家关系历来交好,李某更是与姨母同天农历生日,悲剧发生造成破痕,需要时间修复,更需要两家携手努力走出阴霾。本案发生在亲人关系之中,且防卫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相较于其他暴力性犯罪性质完全不同。李某在庭审中极度忏悔,其更是下定背负上对两个家庭的负责决心。李某家中还有九岁儿子要抚养,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不能没有母亲的陪伴。刑罚压在每个家庭身上均是一座大山,而本案更是压在两个家庭之上,李某能否早日回归社会家庭也是解开两家心结的关键。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量刑时对提出的所有问题均有考量,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取得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从宽情节,最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六、办案心得 

本案本应是不该发生的一件悲剧,结果的发生给双方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也给两家本应和睦相处的关系笼罩了一层无法抹灭的阴影。但事情已然发生,步入法律程序后辩护人充分发挥辩护职责,对本案的办理有如下心得:

  1. 对当事人充分法律咨询及辅导,使其对法律有明确认知,保障其对认罪认罚的了解

从生活常理的角度出发,本案确属意外,故起初当事人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罪名一直不能接受,在检察机关为其做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时,当事人因不想认该罪名而在看守所做出自伤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悔罪表现,曾表示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意见,显然对当事人十分不利。为此,辩护人又接连几次会见当事人,为其法律咨询与辅导,提出当事人认知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庭审中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公诉人撤回量刑建议,为法定刑以下量刑打好了基础。

  1. 咨询专家,充分利用案件材料

一般来讲,辩护人在质证时往往会从证据三性出发,以打掉指控证据为目的,从而使证据链不能闭合。但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咨询专家,对案件材料中的法医鉴定意见中的细节进行了利用,也即医学常识中人失血多少后会造成休克死亡的后果,由此进一步发掘案件细节,进一步证实了介入因素的存在,虽未最终在判决中有所体现,但与审判长的交流中获得了审判长的认可,在量刑中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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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为其辩护,案件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发布时间:2022-12-05 09:56:07 浏览:6025次

李某被控故意伤害罪,浙江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赵刚为其辩护,案件最终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办案概述

罪名:故意伤害罪

结果:最终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亮点:认罪认罚;法定刑以下量刑

焦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认罪认罚;介入因素

封面语:李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赵刚律师介入后及时查阅卷宗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对其进行充分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在充分了解法律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同时辩护人做骑墙辩护;同时赵刚律师咨询专家意见,指出案件中存在介入因素;结合其他案件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况下,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

二、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至其姨父左某家中,接其姨妈到自己家中做客。因琐事李某与左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向左某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左某死亡。经鉴定,左某符合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胸部致肺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拨打报警电话并按民警要求在村口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扣押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告人李某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左某亲属经济损失290000元,被害人左某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三、办案过程

李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其母亲来到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委托事务所赵刚律师为李某进行辩护。赵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为李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1、多次与李某沟通案情

赵刚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因当事人对于罪名的指控难以接受,辩护人耐心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普及法律知识,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赵刚律师多次联系李某告知涉案情况、陪同其与被害人积极沟通赔偿事宜,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2、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咨询专家,发掘辩点

在查阅卷宗后,赵刚律师与其助理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尤其对于案件的细节重点探讨,并就专业问题咨询相关专业问题,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

3、与检察机关、法官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赵刚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沟通,指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案件移送法院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虽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李某的行为定性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在案证据明显显示李某右锁骨处有三道由右上到左下的条状擦挫伤,辩护人通过咨询多位法医专家,均表示三个手痕属于左某骑跨扼颈左手三个手指的着力点。该证据能够与李某的供述、其他证人证言相吻合,且DNA检验情况显示左某左手中指、左手环指指甲中检测出李某DNA,完全符合左某对李某实施了掐脖子的伤害行为。照片显示左某三个手指作为支撑点压在李某锁骨处,左手大拇指按压部位正是颈部的气管。且自案发至对李某身体检查时,已经过近五六个小时,扼颈的痕迹仍非常明显,足以证实其力度之大。此外,从身体检查笔录和人身检查照片中也能够看到,李某身上存在多处淤青、红肿、擦挫伤,而左某除伤口外没有任何受伤或被打痕迹,也反映出左某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的持续性与压迫性。在被扼颈的情况下,李某已经呼吸困难,意识空白,其生命法益已经面临紧迫的、现实的危险,其出于防卫意识使用工具也只是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摆脱左某的伤害。

两人之前的冲突仅为拍桌子,属一般生活中的吵架,但之后左某先是踹李某肚子,并进行持续性的攻击行为,后对李某实施扼颈行为,将事态升级到另一层面,从李某的视角考量事情发生的心理状态,从一般人的感知上应当是紧张与慌乱的。如前所述,左某扼颈的力度足以留下较深的印痕,大拇指按压的部位又属于要害部位,李某也做出了自然的生理挣扎的状态,其生命法益已经遭受到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此时李某作出的也是在慌乱中随手取得物件,以摆脱左某进而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2、即便认为李某成犯罪,也存有自首等从轻或减轻情节

(一)李某具有自首情节

处警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在案证据足以显示,李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了涉案事实,在得到公安机关的指示后,在村口等待,民警与李某见面后将其传唤至公安局派出所,以上完全体现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涉案行为,六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一直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体现出其供述的真实性。

故李某在事发后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具有投案的自愿性与主动性,依法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二款第19条(1)犯罪事实或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李某及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案发后,李某本人对被害人一方表示极度忏悔,辩护人在会见李某时向辩护人表达其赔偿意愿,其家属也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获取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发生在亲戚关系之中,在获得谅解的情况下,如对李某重判不利于两家亲属之间关系的缓和与修复。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5条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三)李某系初犯、偶犯

卷宗第二卷显示李某之前从未有过犯罪记录,辩护人也了解到李某一直以来表现良好,也无其他违法行为,本次涉及犯罪系初犯;同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事发时非常突然,具有偶发性,李某出于自我防卫的意识偶然涉及犯罪。

(四)李某认罪认罚,具有极好的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小,且平日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极低

自案发后,李某一直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主动交代涉罪事实,积极认罪认罚,侦查机关制作的所有笔录显示其供述稳定具有一致性,没有翻供的情形,自始至终未表现出隐瞒或逃避推诿的态度,认罪悔罪态度极好。

本案案发经过属于一般争吵打斗过程中被害人左某对李某扼颈将打斗态势升级,李某涉案系面对不法侵害时,慌乱中持刀捅刺他人,属于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至少是有防卫因素的存在。故李某本次的涉案带有偶发性,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李某平日表现良好,与邻里和谐相处(辩护人提交的邻里关系证明可以证实),社会危害性极低。

3、本案存有多个介入因素,造成左某死亡结果的事实部分存疑

(一)左某死亡时间未能确定,不排除耽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案证据显示,李某于下午5:19第一时间拨打120,并有长达3分5秒的通话记录,但一直受制于他人对其阻拦争吵,没能传达有效的求救信息,该求救过程被打断;同时,根据其他证人证言,李某提出驱车带左某去医院抢救,被在场人员拒绝。由此两方面是否耽误最佳抢救时机,最终造成左某死亡结果存疑。

(二)左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因不当的抢救行为造成存疑

在场人员对左某的施救不妥,根据医学救助常识应当及时加压止血,防止血液过度流失,最终鉴定意见也显示左某的死因是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是使用卫生纸等“吸水性”极强的能够加剧出血速度物质,以擦拭、吸血的方式施救,存在施救方式上的错误操作。其中证言提到,村里的人去了,给左某擦血,而不是止血,现场照片能够看出卫生纸存在因“吸血”而达到饱满状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显示左某左侧胸腔血性积液达1000ml,辩护人通过咨询法医师了解到,正常情况下,人失血1000ml可能会引起休克,但不至于造成死亡结果。故在场人员对左某的施救行为合情但不合适,也不合理,存在错误操作,失血性休克死亡不只是李某造成的结果。其他人的后续操作打断了李某的施救行为,其错误操作也阻断了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是叠加关系。

综上,本案左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介入因素,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当认定李某对左某的死亡结果不负全部责任。

4、从法理人情来讲,恳请合议庭对李某从轻处罚

抛开法律评价问题,本案悲剧的发生实属意外。本是趁过节之际走亲访友,探望长辈,不曾想发生意外,对两个家庭均是打击。两家关系历来交好,李某更是与姨母同天农历生日,悲剧发生造成破痕,需要时间修复,更需要两家携手努力走出阴霾。本案发生在亲人关系之中,且防卫因素占据主导地位,相较于其他暴力性犯罪性质完全不同。李某在庭审中极度忏悔,其更是下定背负上对两个家庭的负责决心。李某家中还有九岁儿子要抚养,一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不能没有母亲的陪伴。刑罚压在每个家庭身上均是一座大山,而本案更是压在两个家庭之上,李某能否早日回归社会家庭也是解开两家心结的关键。

五、办案结果

某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量刑时对提出的所有问题均有考量,最终认定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自首、取得谅解、初犯、认罪认罚等量刑从宽情节,最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六、办案心得 

本案本应是不该发生的一件悲剧,结果的发生给双方家庭都造成了巨大的打击,也给两家本应和睦相处的关系笼罩了一层无法抹灭的阴影。但事情已然发生,步入法律程序后辩护人充分发挥辩护职责,对本案的办理有如下心得:

  1. 对当事人充分法律咨询及辅导,使其对法律有明确认知,保障其对认罪认罚的了解

从生活常理的角度出发,本案确属意外,故起初当事人对指控的故意伤害的罪名一直不能接受,在检察机关为其做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时,当事人因不想认该罪名而在看守所做出自伤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悔罪表现,曾表示对李某提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意见,显然对当事人十分不利。为此,辩护人又接连几次会见当事人,为其法律咨询与辅导,提出当事人认知的事实与法律适用的差距。在此基础上,庭审中当事人当庭认罪认罚,公诉人撤回量刑建议,为法定刑以下量刑打好了基础。

  1. 咨询专家,充分利用案件材料

一般来讲,辩护人在质证时往往会从证据三性出发,以打掉指控证据为目的,从而使证据链不能闭合。但在本案中,辩护人通过咨询专家,对案件材料中的法医鉴定意见中的细节进行了利用,也即医学常识中人失血多少后会造成休克死亡的后果,由此进一步发掘案件细节,进一步证实了介入因素的存在,虽未最终在判决中有所体现,但与审判长的交流中获得了审判长的认可,在量刑中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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