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6-04
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中情节严重的;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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