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伟 严选律师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田宏伟团队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4-06-04
事务所: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是否发生未遂问题,我国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
一为否定说,认为索取贿赂 不以收受贿赂为必要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索取贿赂行为实施完毕,就是犯罪既遂。索取贿赂为举动犯,不存在未遂。
二为肯定说,认为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仍应以是否收受贿赂作为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因为犯罪的既遂乃是某一犯罪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构成要件未能齐备的是。索取遭到拒绝而未得到贿赂,就是没有齐备法律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之所以未得到贿赂是由于遭到拒绝,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索贿遭到拒绝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的特征,应视为未遂。
此外,对否定说来说,还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既然一经实施索取贿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那么,索取又收受贿赂的行为该当何论呢?否认在索取贿赂的情况下存在未遂的学者认为,索取而又收受贿赂的,构成索贿罪和,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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