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该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4-07-18

卓安律师事务所: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从立法精神来看,监视居住,应当以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在把握时,既不能控制过严,影响对特殊案件的查办,也不能把握过宽,导致例外规定常态化。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规则》第45条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为以下三类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关于涉案金额50万元标准,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高,也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低。我们认为,该标准是根据目前办理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从近几年办案统计数据看,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约占全部贿赂案件的10%左右,且5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部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比较大,要案居多。因此,将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形之一,较为妥当。同时,我们还增加了“犯罪情节恶劣”的条件,对该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关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准,主要是考虑要案的查办。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办,政治和社会影响都较大。关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考虑发生在一些重要领域,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以及重点工程等关系国家重要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上述三种情形约占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10 %左右,不超过20%,这一比例较好地平衡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打击特殊犯罪两方面的需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该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4-07-18

卓安律师事务所: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界定,直接关系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从立法精神来看,监视居住,应当以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为原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特殊。在把握时,既不能控制过严,影响对特殊案件的查办,也不能把握过宽,导致例外规定常态化。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在《规则》第45条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界定为以下三类案件: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关于涉案金额50万元标准,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高,也有的认为50万元的标准偏低。我们认为,该标准是根据目前办理贿赂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的。从近几年办案统计数据看,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约占全部贿赂案件的10%左右,且50万元以上的案件大部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比较大,要案居多。因此,将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情形之一,较为妥当。同时,我们还增加了“犯罪情节恶劣”的条件,对该情形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关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准,主要是考虑要案的查办。一些身居要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办,政治和社会影响都较大。关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主要是考虑发生在一些重要领域,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以及重点工程等关系国家重要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上述三种情形约占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案件的10 %左右,不超过20%,这一比例较好地平衡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打击特殊犯罪两方面的需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